“按照華夏國的法律,任何人都擁有平等的生育權,可這樣一來,又該如何保障他的生育權?”
“取消他們在某個年度的生育計劃,並不是不允許他們生育,而是不允許他們在這個特殊的年齡段之內生育而已。
我們可以根據人口系統中的年齡結構情況,把他們的生育需求推遲到下一年、或者是更長的時間裡。
這樣的話,我們並沒有限制他們的生育需求,只不過是讓他們的生育計劃相對於社會管理和資源分配來說,顯得更加合理。”
“可是這樣的話,按照你先前的政策,只要夫妻一方已經生育了兩個子女的人,首先就會被取消他們生育計劃。
既然他們的生育計劃都被取消了,如何參與生育計劃的延遲?”
“如果按照這樣的規則,對於一方擁有多個子女,一方沒有子女的夫妻來說,是感覺到有一點不公平。
可如果不這樣設定的話,就會出現一個漏洞,如果某一個人在擁有兩個子女之後就選擇離婚,然後與一個沒有子女的成員再婚,他就可以獲得生育更多子女的機會。
我擔心這會嚴重地破壞生育權的公平性。”
吳光良說:“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只是維持人口不至於下降的最低標準,所以,我們實際上還有一定的指標可以用來應對這樣的特殊情況。
首先我覺得,這樣的行為雖然可能存在,但這並不是我們希望看到的,也不應該成為社會的主流。
所以,我們可以透過制定一些有針對性的政策,來對這種社會不應提倡的行為進行限制。
比如說,我們可以制定這樣一個政策,只要夫妻雙方的子女數量加起來達到了三個,如果夫妻一方是初婚的話,可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生育一個子女。
如果夫妻雙方的子女數量加起來達到了四個的話,不管夫妻一方是否初婚,都不再納入生育計劃。
生育權公不公平,並不取決於少數特定的情況。
如果為了滿足一小部分人的生育權利,反而讓更多的人感覺到不公平的話,這就違背了我們制定生育政策的初衷。”
魏民生說:“絕對的公平是很難做到的,我們只能夠儘量做得更好,把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提前堵住,並且用行政或者經濟的手段來引導大家的生育行為,從而逐步最佳化我們的人口結構,形成一個良好發展的基礎。”
吳光良接著說:“實際上,我們華夏國目前還處於一個人口數量高速發展的階段,我們有充足的時間來逐漸改變大家的生育理念。
既然我們的社會制度可以承受每年生育數量比上一年多百分之十的波動,所以,我們不妨在達到人口上限之前,按照這樣的發展速度制定人口政策。
也就是說,如果今年的新生人口數量為一萬,明年的計劃就可以確定為一萬一千人,然後每年按照這個比例逐漸增長,直到每年的生育人口數量達到七十萬人的水平。
到了那個時候,我們的總人口水平應該已經達到了五千萬,然後再根據那個時候的人口基數和治下的土地面積來制定下一個階段的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