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光良不慌不忙地喝了一口茶,說:“在擁有完善人口資訊的情況下,我們要界定這個真實的生育計劃也並不複雜。
而且,我們還可以動用行政的手段,來干預所有人的生育計劃。
我們可以進一步把一年的計劃出生人口分攤到每一個月,當醫療系統所登記的懷孕婦女人數,已經連續幾個月超過當月標準值的時候,我們就可以臨時啟動生育計劃申報登記。
如果申報登記的數量在年度計劃之內,就可以不予啟動政策引導。
當申報登記有生育計劃夫妻的數量超過年度計劃的時候,就按照一定的規則,直接取消一部分人的生育計劃。
比如說,我們先前探討過的世代更替生育率,在一個穩定的社會里,一對夫妻的平均生育數量應該就是在2.1左右。
如果一對夫妻已經生育了兩個子女以上,那麼他們的生育計劃就屬於首先要取消的。
如果取消了這些夫妻的生育計劃之後,生育計劃的數量仍然高於年度計劃的話,就可以用年齡的大小來進行排除。
我們可以把所有提出生育計劃的人,按照年齡由高到低進行排序,優先保障大齡夫妻的生育需求。
按照當年度剩餘的生育計劃數量,我們確定出哪些年齡段的夫妻可以實施生育計劃,哪些年齡段的夫妻需要延遲生育計劃。
只要夫妻之間任何一個人的年齡在可以實施生育計劃的年齡段之內,他們的生育計劃就可以被確認。
而那些因政策需要被要求延遲生育計劃的夫妻,其生育計劃延遲到下一年度。
如果這些人按照被延遲的生育計劃懷孕生育之後,我覺得就可以認為他們的生育計劃是真實的,可以給予一定的社會貢獻值獎勵。
如果他們並沒有按照被延遲的生育計劃懷孕生育,則視為他們被延遲生育的計劃是虛假的,就不予獎勵社會貢獻值。”
“如果,他們不按照政策確定的生育計劃延遲生育,又該怎麼辦?”
“人口政策關係著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如果他們不按照政策確定的生育計劃延遲生育的話,他們的行為可能對整個社會的穩定造成一定的影響,並且會影響到國家政策的嚴肅性。
所以,我認為這樣的人給予一定的社會貢獻值處罰也是應該的。”
“這個辦法我覺得不錯,只是,現在華夏國男女之間的權力是平等的,而且,在任務釋出平臺的影響下,男女之間在從事社會事務過程中的區別已經不大了。
在這樣的情況下,不少性格不合的夫妻出現了和離的現象,這也是華夏國法律所允許的。
按照你的辦法,又該如何界定這種和離之後再婚夫妻的生育子女數量?”
“對啊,如果一對夫妻在和離之前已經擁有了兩個子女,在再婚的時候,如果配偶都沒有生育過子女,這樣的情況又該怎麼算呢?”
吳光良說:“這有什麼不好算的,華夏國的人口系統已經清楚地記載了每個人的子女情況,夫妻任何一方如果生育了兩個子女以上,自然就認定他們的生育計劃在被規則排除之列。”
“可是,這樣做的話,對另一方從未生育子女的人來說,是不是有點不公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