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錯就是甩鍋。
一般來說,發生刑事案件之後,公檢法三家都可以進行定性,也都可以認定正當防衛。
可是在實務中,“公”和“檢”卻很少會做這個,基本都會到了最後的法院進行定奪。
換言之,
即便是非常明顯的正當防衛,可公安機關也很少很直接認定正當防衛,而不予立案,絕大多數情況下,還是會以故意傷害或者互毆之類的先立案,然後移交到檢察院。
只要案子到了檢察院手裡,那最後如何定性,就看後面的了。
公安機關也就沒有責任。
咳咳!
這種事情,懂的都懂。
既然一件工作有後面的程式流程進行稽核,那我為什麼要在前面吃力不討好呢?
對吧?
所以啊,立案,就是個萬金油的選擇。
肯定不會出錯。
我立案了,最後不也還有檢察院和法院這兩道程式?
最後如何定性,不是還得看法院定奪?
即便是錯判了或者怎麼樣,也不是公安機關的責任。
可反過來,如果說公安機關定性為正當防衛,不予立案,那麼傷者及其家屬,肯定不樂意啊,不接受啊,那就得鬧啊。
你看,這麻煩不就來了嗎?
所以啊......
大多數時候都會採取最穩妥容錯率最高的做法,於是乎,所謂的“和稀泥式執法”這不就出現了?
這個會議室裡,就有人提出這種做法。
既然三方都說服不了對方,那就折中。
先立案,把人帶回來。
這樣一來,至少能讓傷者那邊不再鬧。
能安撫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