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時期“鹽鐵專賣”的制度下,一個古老的職業始終如影隨形——販私鹽。
對於膽敢亂動“鹽鐵專賣”這個命根子的私鹽販子,朝廷自然要給予最嚴厲的處罰——死刑。甚至要實行“連坐”。
以唐朝法律為例:私自盜賣一斗以上者,杖背;一石者,處死;沒收其販運所用車馬;為其犯罪違法行為提供場地支援(倉庫房東)的,同樣被治罪。地方官員有義務稽查境內私鹽,如漏查一石以上者,罰俸祿,如搜出一斗者,賞千錢。轄境內如一個月內發生兩起販私鹽案,縣令被撤職;發生十次,刺史被罰俸;十次以上,觀察使被處罰。
即便面臨嚴厲的刑罰,但在鉅額的利潤面前,歷朝歷代都有人頂風作案。比如我們熟知的隋末唐初的風雲人物——程咬金。
“販私鹽”的特點是門檻低、高利潤、高風險……所以要想從事這個行業,單打獨鬥是不行的,一般來說都是有組織犯罪集團——鹽幫。一面要躲避朝廷的稽查搜捕,另一面還要與其他私鹽販子搶地盤、爭鬥,也就是“黑吃黑”。
各方面都與今日的販毒集團高度吻合。
唐末,也有民間資本合法地參與官府的鹽鐵專賣。其模式就是官府把官鹽批發給分包商,再由分包商零售給終端客戶。官府吃肉,分包商喝湯。
比如黃巢,他們家世代從事官鹽分包業務。
這種分包業務本身的利潤是很低的,通常情況下,分包商是借用官府頒發的營業執照,從事販私鹽的勾當,把私鹽充作官鹽賣,以牟取暴利,也就是將“販私鹽”合法化,其實質是走私加偷稅漏稅。
這是行業內部公開的秘密。官府基本是睜一眼閉一眼,因為鹽商會拿出一部分利潤“意思意思”,大家都有好處,合作愉快。
久而久之,分包商就成了“鹽幫”的合法外衣,他們往往人員眾多、組織嚴密,擁有私人武裝,並且與官府暗中勾結,黑白通吃。
王仙芝和黃巢,就是這樣如假包換“鹽幫”頭領,大鹽梟。
由於長期的戰亂和皇帝無度的揮霍,財政赤字逐年增大,導致官府不得不想盡辦法增加收入,其中一項,就是增加“鹽鐵專營”的利潤。
於是,官府開始與鹽梟爭搶利益。具體的做法,就是加大對“私鹽”的打擊力度,壓縮分包商的生存空間。
這一舉動直接收緊了鹽梟們的經濟來源,他們與官府之間的矛盾變得不可調和。
終於在這一年的年底,濮州大鹽梟王仙芝的私鹽倉庫被官府查抄,私鹽存貨、車馬都被沒收,還抓走了幾個看管倉庫的馬仔。小弟們都很講義氣,立刻供出了團伙頭目——王仙芝。
王仙芝聽到風聲,連夜潛逃。
隨後,官府將王仙芝列為A級通緝犯,張貼懸賞佈告。
急急似喪家之犬,惶惶如漏網之魚。王仙芝帶著他的幾個親信手下,連夜從山東逃往河南,到長垣縣投奔他的一個鐵哥們兒,另一個大鹽梟——尚君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