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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1 壕無人性 (3 / 3)

若買家看重的運動員不願意轉投,不願意在新的合同上簽字,那麼這筆轉會也是無法進行的。

球員的轉會是俱樂部運營的一條生命線,別小看單個球員,因為任何一筆轉會的成功與否都會牽動俱樂部的龍脈。

所以俱樂部一般不會讓有價值的球員等到自由身才離開,這也是俱樂部到底能在一個級別走多遠的重點所在。

不萊梅當初只花費微不足道的一點小錢就簽下楊白起,本以為他會在飲水機管理員的位置上待到合同結束,誰知道竟然能成功逆襲。

把他賣了大賺一筆,再買進幾個價效比高的球員,真是太香了!

這才是中下游球隊的生存之道!

當然,這9000萬歐也不是全都歸不萊梅。

通俗的說,轉會費就像我們去超市買東西,買瓶飲料你得花五塊錢給超市,就像俱樂部買球員的話要付個幾百幾千萬給該球員所屬的原俱樂部。

一般情況下,轉會費的一部分還要分給球員自己、經紀人、第三方所有權公司等等。

但嚴格來說,其實這樣的說法並不完全準確。

因為人並不是商品,球員轉會放到上班族來說其實也就是換了個工作崗位。

因此歐洲法律界對於球員轉會費的司法解釋是,新俱樂部為了讓球員來效力,支付給這名球員的老東家一定的補償費,從而使老東家願意與球員雙方自願解除原有的合同。

是不是覺得好像很拗口,而且和去超市買東西也沒什麼區別?

其實,區別真挺大的。

大家都聽說過球員合同裡的解約金吧,就是西甲強制要求實施,今年夏天動不動就登上報紙那個。

這個所謂的解約金,就是合同裡規定,球員可以支付一定的金額,主動買斷與俱樂部的合同。

聽起來,似乎就跟超市標價一樣簡單。

可是在實際操作中,真正執行違約金的情況少得可憐。

沒錯,就算大家在轉會新聞裡看到什麼什麼啟用了違約金條款,那多半也只是雙方協商走了轉會費程式。

因為,啟用違約金在法律意義上是球員才能執行的個人行為,如果真的走違約金程式,那麼新俱樂部就要把錢先打給球員,球員自己去買斷合同。

而這個過程中,這筆錢會先變成球員個人獲得的收入,從而產生納稅義務,按照不同國家法律規定可以達到20%50%不等。

所以,費萊尼當年從埃弗頓轉會曼聯,曼聯想啟用違約金條款但埃弗頓不同意,把錢給費萊尼強行買斷又要多付接近1000萬英鎊的稅,因此才一直僵持到違約金過期,以多出幾百萬的金額完成了轉會。

同樣道理,內馬爾啟用違約金條款的事情鬧了很久,其實也就是違約金要交大筆稅的問題。

巴薩始終不同意談判,巴黎才強行走了違約金程式,實際給內馬爾支付的金額也肯定超過了2.2億,可能會達到2.8億上下。

是的,壕無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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