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了點頭,李小仙嗯聲回應道:“可不是嗎?當房東收不到房租後,就會攆走租客;而租客又是交了長期租金給中介的,肯定是不願意離開或重新交房租,因而就會出現一些爭執,甚至因此鬧上法庭對吧?”
“是的,事情是這麼個事情,但是很多事情沒法說。”張爽嘆口氣。
“有什麼沒法說的?!”李小仙覺得認知似乎被衝擊了一下。
“但是,我國目前的法制建設依然存在短板,尤其是國民的法律意識淡薄依然是普遍現象,當房東委託的中介跑路,房東的第一反應就是趕走租客,從而起到止損的作用,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嚴格來說租客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益的,但令人無奈的是,即便懂法的租客採取了維護權益的措施,也往往會被推諉扯皮而只能接受被趕走的殘酷現實。”張爽說完話,伸手指了指自己鼻尖。
“你被驅趕了?”李小仙連忙衝著張爽問了一句。
張爽點了點頭說道:“房東先是讓物業斷水斷電,然後看效果不好。直接跑來拆我房子電錶了。”
“然後呢?”李小仙不知道為什麼想到了電影裡潑油漆,寫大字,然後就是各種汙物塗抹房門的畫面。
張爽苦笑著搖頭說道:“什麼事兒,找對應的人唄。拆我電錶,我就找警察小哥哥。”
“管用了嗎?”李小仙的認知中,總覺得找警察是最不靠譜的解決方案。
“我研究了法律,如果按照法律來分析,三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應該是:房東為出租人,中介公司是承租人,租客是次承租人。”張爽說話間,似乎沒給李小仙搭話的餘地。
“好像基層職能部門,在處理類似糾紛的時候,思想層面依然停留在房東佔理的角度,誤以為房子是誰的,誰就有權利處置。正是因為這種思維混亂的執法方式,才導致了各種各樣的房產糾紛最終都是租客蒙受損失,而嚴格來說中介跑路的損失,是需要房東承擔並且採取法律措施去維護自己權的。”張爽說完話,嘆口氣。
“那應該怎麼辦呢?”李小仙突然覺得,幸虧自己住在錦繡餐廳裡,那時候也沒那麼多事兒。
“怎麼辦?”張爽嘴裡嘀咕了一句,笑著搖頭說道:“按照法律來說,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你既然說按照法律,那……法律?”李小仙心裡有句靠不靠譜的話,但最終也沒說出口。
張爽想了想說道:“法律規定,中介公司與房東籤的委託類合同,基本上都規定了中介有權轉租或出租。這種情況下,按照《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中介與租客之間的租賃合同無疑是合法有效的。但由於中介公司不支付房租的原因,房東有權單方面解除這個合同。”
“那你最後怎麼處理的?”李小仙很好奇結果,因為過程聽的頭大不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