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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章 “艾滋”風波 (2 / 2)

他們也不願意得這個病,如果就因為這病就把他們驅逐出境的話,是不是顯得太無情了?”

“他們是無法選擇,但我們還有選擇的機會。

要麼他們離開,要麼我們走,這是我們唯一能夠做到的選擇。”

“由於艾滋病之類的疾病隱蔽性強,檢測方式較為複雜,而且檢測時間較長。

所以,在目前的條件下,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保證其國民中沒有一個艾滋病患者。

就算是你們回去,在那種把艾滋病當成個人**的地方,我感覺更加危險。”

“華國有一個新聞不是說了嗎,一對夫妻在婚前檢查時,婚檢機構的檢測結果顯示雙方不存在不宜結婚的健康狀況。

可是,在孩子出生之後男方才發現,他妻子在其結婚前早就患有艾滋病。

結果,不僅自己被感染了艾滋病毒,連孩子也沒有避免,這簡直就是飛來橫禍啊。”

“婚檢機構沒有檢測出不宜結婚的疾病,讓這父子倆平白無故遭受無妄之災,這應該要求婚檢機構賠償啊?”

“可是,按照相關的法律和規定,婚檢,檢的是準備結婚的個人,只對被檢查的人負責,就算是檢查出來被檢查者患有艾滋病,也必須要保護其個人的**權,只能把結果告訴被檢查者。

至於這個人會不會欺騙其他人,檢查後會不會跟另一個人結婚,跟負責檢查的機構沒關係。”

“你這是什麼規定?

正因為婚姻不是一個人的事,為了保證子孫後代的健康,我們才需要進行婚前檢查。

如果是因為沒有那個條件,無法檢查出這個病還情有可原。

可是,你明明都已經檢查出來這樣的結果,並且可以預見到有一個正常人可能會受到無辜的傷害,為什麼不進行阻止?”

“因為個人的健康狀況屬於個人的**,必須受到法律的保護。

所以,婚檢機構的作法並沒有錯。”

“法律應該是保護所有人共同安全的,這是一個最基本的原則。

如果某一種法律可能給無辜的人造成傷害,我覺得就應該對那些不合理的法律條款進行修改。”

“對,在個人所有的權力中,生命權肯定是排在第一位的。

如果生命權都無法保障的話,其它的權力也就成了無根之木、無源之水。

所以,在生命權和**權之間,生命權肯定更加重要。”

“同樣的道理,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性肯定也要大於個人的**。

因為,不可能為了保護你一個人的所謂**,而把更多無辜的百姓置於一種危險的境地。

也就是說,不能以個人的私事侵犯到他人的公共權力,私權不能侵犯公權。”

“對,不能因為要保護當事人的個人**,而侵犯另一個人的生命權,這應該是法律的底線。

如果法律連一個人的生命權都不能保護,那你出臺再多的法律,又與我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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