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回味了一下李濤的話,說:“目前特區的專業建築工人較少,而且工作崗位異常豐富,所以這樣的機制還能產生一定的效果。
一旦今後勞動力充沛之後,這種分散的崗位管理模式從整體效率上來看,根本無法與一個配合默契的團隊相比。”
“這點曙光集團的管理者們都很清楚,所以他們也允許大家在自願的情況下,組建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參與各項工程的建設。”
“以公司的名義參加建設?
這聽起來感覺不錯。
只是,在吐瓦魯特區組建公司有什麼要求嗎?
如果需要上千萬註冊資金的話,我可沒有那個能力。”
李濤笑了笑,說:“你想多了,吐瓦魯特區根本就不需要用什麼註冊資金的多少來確定一個公司的實力。
他們對公司的定義更像是一種合夥經營的方式。
公司的大小隻與公司註冊成員的總體財產有關。”
“沒有註冊資金,卻有註冊成員。
難道,這注冊成員還有什麼講究?”
“特區的公司雖然不強調註冊資金,但對註冊成員是有很完善的要求的。
特區的公司實行的是保證金制度,一個人可以參與多個公司的註冊,但在註冊時要確定一個保證金的數額。
這個保證金可以是固定數額,也可以是自己可分配財產的一個比例。
而一個公司所有註冊成員的保證金總額,就相當於這個公司的註冊資金。
公司只能承接建設資金在公司保證金總額度八成以下的工程。
至於這個工程是由公司註冊成員來完成,還是由公司轉包出去,特區管理方都不會過問。
只不過一旦公司承建的工程發現了質量問題,或者出現了拖欠工人工資和建築材料款項的情況,特區管理部門就會介入。
只要在規定時間之內,承建公司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解決這些問題的話,特區管理部門就可以直接動用保證金來解決。”
“照你這麼說的話,這保證金比註冊資金的要求還要高。
國內公司的註冊資金也就是在審查時看一下,這些資金的來源以及真實所有人都不會去管。
很多時候就是臨時湊出來的,短時間內在公司的賬戶上過一下就行,根本就體現不出一個公司的真正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