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對特殊人群的照顧,可以最大限度地減輕這些家庭的負擔,使得他們的家人可以安心地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
當然,集中照顧並不意味著家人就不再管他們,他們的家人可以隨時到集中管護小區去看望他們,甚至在看望的過程中還可以接受小區釋出的臨時任務,做到增加收入和照顧家人兩不耽誤。
在這些特殊人群中,還有一類有精神障礙並且對他人或者公共安全存在威脅的人,屬於需要強行收治的物件。
這樣的做法可以避免現實世界中那種,表面上保護了精神病人的利益,而實際上把正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置於危險境地的做法。
而且,在華夏國的管轄範圍內,個人的生命權是首先需要保障的,任何無故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都將被判處死刑,而不會因為他殺人時未滿十八歲或者是精神病患者而逃過法律的制裁。
看了太多的案例,魏民生覺得,如果因殺人者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而給予保護,那誰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一個不懂得或不能尊重他人生命的人,根本就不值得原諒。
法律,應該是保障個人生命財產安全的最後屏障,而不是僅僅只保障衝突中活下來的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當然,在華夏國的體制下,對於存在爭議的極端事件,實際上還有一條路可以選擇,那就是表決。
如果你能夠得到足夠多的正式成員的支援,由大家在網路平臺上對事情的經過進行充分的辯論。
只要大家提出一個合理的處理方式,並且透過了最後的投票表決,嫌疑人也可能獲得一線生機。
這也是為了防止產生冤假錯案而設定的最後一道屏障。
法律既然是由人制定的,那麼就不應該違背大多數人的意志。
如果按照生硬的法律條款會違背多數人的意志,那麼這樣的法律肯定存在一定的問題。
在華夏國的體制下,要麼修改法律,要麼對特殊事件進行投票表決,決不能死板地認為法大於一切。
因為所有的人才是社會的主宰,而不是法。
“特赦”如果由少數人決定,那是“人治”。
只有“特赦”由大多數人來決定,才是“法制”的未來。
集中管護特殊人群的做法可以讓公共秩序更加安全、高效。
而且國資部成立了一個特殊人群管護機構,專門對這些特殊人群進行管理。
按照國資部的要求,管護機構應該至少保證所有登記在冊的特殊人群,至少在一個季度的時間內,要得到較為全面的身體和精神狀況檢查。
這樣的做法可以及時對某一特殊人群居住的小區管護情況進行了解,防止管護人員虐待這些特殊人員。
為了保障這些特殊人群的出行需求,每個小區專門配有可以出租的電動車,出行費用由出行人或者其家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