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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拐賣五萬人口,死罪! (1 / 6)

張論彈劾王立“略賣人口”,並且略賣了五萬人口,並非空穴來風!

而是,有法可依!

因為……

明朝,跟歷史上的所有封建王朝一樣,是“以農為本”的社會體系。

縱然明朝有了資本主義的萌芽,卻還是典型的農耕體制。

立國之初的明朝,剛剛經歷了戰亂,經濟凋敝,田園荒蕪,流民失所。

再加上戶籍和土地冊散失嚴重,人口流動較大,朝廷的賦稅和徭役很難徵收。

於是,朱元璋下令,對全國戶口進行核查,並整頓戶籍,強化賦稅和徭役的管理。

明朝嚴格的戶籍制度,由此誕生。

明朝的百姓,按照職業詳細分為民戶、軍戶、匠戶、樂戶等籍;

各種戶籍世襲職業,不容更改!

其中,

民戶,世代務農,向地方和朝廷繳納田稅,並且服相應的徭役;

軍戶,世代鎮守在各地的“衛所”,閒時屯田,戰時從軍;

匠戶,世代為宮廷、官府及官營作坊服勞役,以額定的薪酬為生;

樂戶,就是教坊司的各種妓女,世代為妓;

這樣的戶籍政策,繼承自元朝的“諸色戶計”,卻又略有不同;

一般來說,只要祖上是什麼戶籍,子子孫孫,世世代代都是同樣的戶籍!

當然,民戶除外。

因為,民戶可以參加嚴格的科舉考試,可以為官!

為了保障賦稅的徵收,朝廷對民戶的“裡甲”制度特別嚴格!

將一百一十“民戶”編為一“裡”,丁糧最多的十戶任“里長”,其餘的一百戶為“甲首”;

《明會典》中嚴格規定,民戶“不出一里之間,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

也就是說,任何“民戶”離鄉百里以上,比如進京考試,或者離鄉投奔親屬,必須持縣府頒發“路引”;

否則,必被當成無籍流民加以逮捕!

當然,遵紀守法的民戶,被稱為“良人”。

如果有人將某個“良人”強行擄為家奴,或賣給他人為奴為婢,則稱為“略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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