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夢偉作為審判長對於賠償金額的事情向被告方諮詢了意見。
“被告方委託律師提出了賠償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權金額。”
“原告方提出賠償十二萬餘元的金額。”
“兩者提出來的賠償金額相對來說差距過大。”
“原被告方,願不願意關於賠償金額進行調解?”
“被告方委託律師的想法是什麼?”
被告方委託律師席位上,周亮在聽到審判長的詢問後。
沒有做過多的表述,五千的賠償金額,是葉美珍提出來的。
雖然說他在本案當中是全權代理。
可是關於委託人的委託訴求,他也不能隨意更改。
畢竟.…王奇瑞是在法院工作的,這委託人本身的身份就不一般。
換做普通人他可以更改委託人的訴訟請求,但是換做這種有身份有背景的人,肯定不能這麼做。
想到這一點,於是開口:
“審判長,關於這五千元的賠償金額,與原告方提出來的賠償金額相差過大,我方的想法是不願意調解。”
“我方認為對方要求的十二萬餘元的賠償金額過高。”
“好的。”
張夢偉點了點頭,對這個案子作出了總結。
目前。
該判定的已經判定,該駁回的已經駁回。
只有賠償金額這件事情還有待商議。
只不過這賠償金額,雖然說有待商議。
但是作為審判長對於這一點可以進行自由量裁。
就算是不按照原被告方各自的訴訟請求來進行判定。
或者說.…選一個折中合理的金額進行判賠。
這也是符合法律,符合審判的規則的。
法錘敲響。
張夢偉並沒有讓原被告雙方再針對任何觀點進行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