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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五章 進入晉國 (6 / 8)

事物維持陰陽和諧才能夠生存,所以說“二”生“三”;推而廣之,事物維持陰陽和諧才能夠生存是一個普遍規律,所以說“三生萬物”。

不把一、二、三看作具體的事物和具體數量。它們只是表示“道”生萬物從少到多,從簡單到複雜的一個過程。

道生一,自然生就陰陽未判一氣混元;一生二,一氣混元啟用了時間與空間;二生三,在時間與空間中產生了能量;三生萬物,能量的互相轉換產生了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萬物都有負陰而抱陽的特性,衝氣以為和;陰陽互動是走向和諧的根本。

“道生一”,就是“道"生了“一個東西”;“一生二”,就是“這一個東西”又生出了“兩個東西”;“二生三”,就是“這兩個東西又生出了“三個東西”。

譬如有人所說的“無極生太極就是“道生一”,“太極生兩儀就是“一一生二”。

這種說法,雖不能說其錯了,但也只是學前人之所說而未解其真義,若問兩儀”又是什麼?很可能會說是“一陰一陽”;若問“一陰一陽”又是什麼?可能會說是“一動一靜”

依無極生太極,太極生兩儀,兩儀生四相之說,“無極就是“道”,“太極就是“一”,“兩儀*就是“二”,那麼“四相”就是“三”;既然是“四相”,又何以為“三”。

道法自然,讀法是"道法自然",而非"道法自然",其中"法"字為動詞,意為效法、遵循。道法自然的意思就是大道以其自身為原則,自由不受約束。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

有一種物體混混沌沌、無邊無際、無象無音、渾然一體,早在開天闢地之前它就已經存在。

獨一無二,無雙無對,遵循著自己的法則而永遠不會改變,迴圈往復地執行永遠不會停止,它可以作為世間萬物乃至天地來源的根本。

我不能準確地描述出它的本來面目,只能用道來籠統地稱呼它,勉強把它形容為"大"。"大"是指不停地運轉、變幻,也就是說它無處不在、無遠不至,穿行於古往今來、八荒六合,到達極遠處又返回事物的根本。

正因為道是如此無窮無盡,所以說道很大,從而遵循於道的天、地、人都很大。宇宙有四"大"。人也是其中之一。人必須遵循地的規律特性,地的原則是服從於天,天以道作為執行的依據,而道就是自然而然,不加造作。

"無"生"有","有"歸"無"。這是萬事萬物的起點和終點以及運動變化的最後依據。"無"外無他,"無"蘊含"有"且是"有"。雙方對立統一,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有"源於"無"而歸"無"。"有"歸"無"是"有"動而"無"然,也就是說,"有"自然而"無"然。"無"和"有"是一體的兩極。

"無"、"有"向對方的運動,或稱雙向運動或反運動,就是自然。無有就是道。往返的運動,或自然,就是德。德就是道內兩極之間往返的關係。

一是無,二是有。一生二,二歸一。一生二歸交.合而生的三就是德,就是自然。一是陽,二是陰。陽授陰,陰受陽。陽授陰受交.合而生的旋轉就是德能,就是自然。陰陽有限而失衡,陽授陰受失衡而生正負。產生正負的旋轉仍是德能,仍是自然。

道法自然即道效法或遵循自然,也就是說萬事萬物的執行法則都是遵守自然規律的。最能表達"道"的一個詞就是自然規律,同樣我們可以反過來說與我們這裡所說的自然規律最相近的一個字就是"道"。這包括自然之道,社會之道,人為之道。

道就是對自然欲求的順應。任何事物都有一種天然的自然欲求,誰順應了這種自然欲求誰就會與外界和諧相處,誰違背了這種自然欲求誰就會同外界產生牴觸。所以在這裡蘊含了我們看待世界的基本的認識論和方法.論。

每一件事物都有著它本身的天性和本質,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特的思維方式和個性特徵。

道法自然,這裡的"自然"是自然而然的自然,即"無狀之狀"的自然。人受制於地,地受制於天,天受制於規則,規則受制於其本身。

而我們科技的每一次的進步都以為自己看清楚了這個世界,掌握了這個世界,是絕對的真理,然受制於自身所限,隨著時間的推移,再邁一步的時候,又自嘲自己停留在某種固定的思維中幾百甚至上千年?

從這裡可以看出老子的法的意識裡,就是自然法。當然,法制的概念尚未形成。不過,在治理國家時,他主張用自然法來治理天下。

"有狀混成,先天地生,寂寥,獨立不改,可以為天下母。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強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遠,遠曰返。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

國中有四大焉,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這一段話在通行本《老子》中屬於第二十五章,兩者在文字上大同小異,說明它是《老子》原本中就有的話。

照字面上的意思,"道法自然"就是"道效法或遵循自然"。其中的"法"字,義當同前面幾句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的"法",句式也是如此。

將"道法自然"解釋成"道自然如此",既略去了相同用例的"法"字,也改變了與前句相同的動賓句式。一些註釋家將前面的"法"字解釋為效法並保持了它們的動賓結構,但偏偏將"道法自然"單獨處理,這是非常不恰當的。

三國時代王弼對"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這句話及"法"字作了前後一貫的註解:"法,謂法則也。人不違地,乃得全安,法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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