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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 奇葩的案子 (2 / 3)

這個資訊時代能不能給人一點兒隱私了?

“有很多人來咱們律所的微博下面留言,你和那個Sunny到底是……?”

林滄嘴角微抽,連特麼他工作的律所都能找到,這群沙雕網友也忒優秀了點?

“讓公關部澄清一下吧,我和Sunny只是朋友關係,沒有半點兒關於愛情的雜質。”

“得,失戀一次,愛情都成雜質了。”時承失笑著搖了搖頭,“我會讓公關部去處理的。”

“喏,你哥給你指定的案子。”時承拿著一個資料夾遞給了林滄,“刑事類案件,你的當事人是原告人。”

“這熟悉的原告人,已經好久沒人找我打刑事類官司了。”林滄砸吧著嘴說道。

時承無語的翻了個白眼。

“誰讓你打刑事訴訟全部敗訴?”

原告人和原告看似一字之差,實際上所蘊含的法律意義卻是完全不同的。

原告人相對應的是被告人,這是刑事案件的特稱。而原告對應被告,用於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當中。

一字之差,意義卻大不相同。

“被告人的律師哪家律所的?”林滄一邊看著檔案一邊問道。

“法院指派的。”

林滄動作一頓,抬頭看向時承。

法院指派律師算是刑事案件開庭時的特色吧,有些人著實沒錢請律師,出於法庭的公正,法院會指派律師來幫請不起律師的人打官司。

法院指派的律師大部分都是新人律師,也有一些法院自己的律師,不過這樣的律師很少會被指派罷了。

“合著被告人還是個窮光蛋?”

“你見過幾個犯盜竊罪的不是窮光蛋?”時承反問道。

“哎!時老大,人家還沒定罪呢,你怎麼能說是盜竊罪呢?你這句話放在法學院,會被老師罵的喲。”林滄打趣道。

“滾一邊兒去。”時承沒好氣的說道。

老子都出師幾十年了,還拿那一套嘰嘰歪歪。你見過幾個大學教授做一些不危險的實驗用玻璃棒引流的?

“嘿嘿。”林滄咧嘴笑了笑,低頭繼續看案件。

怎麼說呢……

這個案子雖然是刑事類案件,但它著實不太嚴肅。

被告人叫張成,一個奇葩,他在原告人,也就是林滄當事人鄭秀賢的飲料廠裡偷了價值十七萬的飲料,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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