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易明白,依法執法,是一種理想狀態,實際上不可能,因為法官是人。
法官就像球場上的裁判一樣,其無法做到準確判罰。
涉及到一個判罰的尺度問題。
李易決定救,六十九個人啊,全絞了,六十九個家庭就完了。
救完之後,別人發現詐騙也不會死,那就繼續詐騙,變本加厲,人多就行唄?對不?
“你們為什麼不派人先到李家莊子問問?那不就好辦了麼。”
李易想大哭一場,太難了。
要國法,還是要人情?
旁邊的人幫著翻譯完,紙條傳遞到眾人手上。
大家看過上面的內容,一同沉默。
李易所為難的事情,他們同樣鬧心。
本以為是個專業的團伙,以騙為生,結果是一群尋常的百姓。
“李大夫?”宋璟為難,瞅李易。
“我乃散官。”李易回答。
“易弟!”李隆基不得不開口。
“我想想啊,犯了罪吧,就應該……啊!自首,對,讓他們來自首,把所有的錢全還回,不,多一倍,再打二十杖。
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寫了,唐律疏議寫了,告訴他們自首。”
李易嘟囔著突然急中生智,咱們允許自首。
李易汗都出來了,詐騙數額太大了,重罪免,也得打。
“他們哪有錢多還一倍?”蘇頲為嫌疑人操心。
“他們已經回家,再運一批石頭過來。叫他們多找人手,多裝船,還能賺一筆。正好這邊需要。”
李易面對錢的事情就輕鬆許多,簡單。
“如此,是否過輕?”宋璟從另一個角度說。
“法的目的不是罰,是杜絕犯罪。被騙者無損失,眼睛除外,沒治療好,瞎掉,他們要承擔。
既然允許自首,就是給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過而不改,斯成過矣。今能改過,來首其罪,皆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審,牒雖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雖欲自新,不得成首。
眼下沒發文牒,被騙的人沒有損失,打二十杖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