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那日趙吉祥有了書名之後,林牧之依就沒怎麼再出門,又在家裡安心苦讀了幾日。
不過這回倒是學乖了,沒再去看那些人文歷史的典籍,太難了!大典故套著小典故,有事沒事的就會借用一句聖賢言語,要想真正去讀懂,就必須去翻閱別的書來查證。那些要查證又書很難弄到,可能都已經成了孤本殘本,或是絕本。
一本書就像是一個迷宮,入口就是一個正常的大門,等你進去了,就會發現裡面七拐八繞,用不了多長時間就會暈頭轉向。每當扯出一個線頭,就會帶出另一個線頭,最終的結果依舊是一團亂麻。
不在看經義,就讓黃貫又捎了本書過來——大華朝的律典。
沒有引用和典故,林牧之大致加個標點符號,勉強可以看懂。
沒去看什麼刑法之類的,而是看了婚姻法。自己這未滿二十就結婚了,別到時候寧兒的孃家人用什麼沒成年說頭,拿著法律說事。
結果林牧之是越看越心驚,越看心越涼,對於封建社會越是理解,越是深惡痛絕。
法律上的說法,林牧之的婚姻自然是合法的,而且趙冬寧已經算是晚嫁了,換一個說法就是“大齡剩女”了。
法律規定,女子十三歲可嫁人,男子十五歲可取親。
知道古人取妻早,但沒想到會這麼早。
林牧之不想信,他不想信一個講禮的天朝會對女子殘酷到這種令人髮指的程度。所以讓黃貫搬來歷史多個朝代的典律。結果呢?
他絕望了!
如果那個女子還有想回到古代,做一個春秋大夢思想,那麼老溼一定一巴掌扇她回去!
人人平等,真的很好。
翻閱了黃貫拿來的所有典律,林牧之才發現,原來大華的典律,對於女子最為寬鬆。
漢朝法律,女子十五歲不嫁人,罰錢六百,相當於成年男子一年口糧。
西晉法律,女子十七歲不嫁人,國家免費發放丈夫——直接發配邊關,嫁結戍邊的將士!
前朝法律,女子十六歲不嫁人,和西晉一樣免費發放。女子的過剩,也會寫進當官的考評中。
兩朝交接之間,有一個短暫的分裂時期,各個小國為了發展人口對待女子更是嚴苛。十五歲不嫁人,一家人連坐。抓去關個三五年,不是什麼稀罕事。
而大華,是對女子最好的了,十六歲不嫁,罰一石,二十還沒嫁就要長到三石了。二十五歲依舊逃不了國家安排。
也就是說朱夫子現在已經每年開始罰款了三石了。一石差不多一百二十斤,三石相當於六個成年男子的一年的口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