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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1章 投獻 (2 / 3)

甚至到了晚明,不僅那些宗室勳戚們享受這種受賜和優免的特權,連那些有功名計程車人和官員們也享受這種特權好處。

一些窮困百姓之子,一旦科舉得中,只要進了舉人,就會有百姓前來投獻土地,和賣身為奴,一旦中了進士,那更是不得了,許多生意不小的商人都會主動前來做奴僕。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明末之時,天下雖有十餘億畝土地,過億百姓,然則實際上朝廷卻收不到稅,徵不到糧,朝廷的開支最後都只壓到了極少數的一部份百姓的頭上,還全是些窮困百姓,終究導致了各種民亂產生,社會崩潰。

就如開封,一個產糧大區,但田地卻多兼併到了以周王為首的這些勢家之中。

明代徭役之重,甚至超過稅糧。

但是,王府和勳貴莊田卻享有 優免權。一旦成為他們的莊佃,即可在其廕庇之下,免充國家差役。走頭無路的農民, 甚至中小地主,為了躲避“差役苦累”,便往往“將自己田產投進王府,將子弟投獻,充當奴僕。

貴族以外的官紳同樣是特權等級。

在等級的階梯上,他們雖然低於貴族,但卻高居於庶民之上。

在政治身份上,他們是“官”、是“紳”,因此在戶籍上稱為“官籍”、“ 官戶”、“官甲”,與無身份的庶民截然不同。明代律令嚴格規定,“富貴貧賤”之間 絕不能“越禮犯分”;庶民不準擅自以官相稱,“稱者,受者各以罪罪之”。官紳們 憑著尊貴的身份,煊赫的勢力,“視細民為弱肉”,“受奸人之投獻”。在那個時代, 士一登鄉舉,輒皆受投獻為富人。

在經濟地位上,他們也享有優免權。

與貴族優免不同的是,他們是論品定額優免。明 代官紳優免制度日趨完備。洪武年間規定,現任官員之家“悉免其徭役”;致仕官員“ 復其家,終身無所與”;生員除本身免役外,戶內優免二丁。中葉以後,發展為“論品 免糧”或“論品免田”。以萬曆三十八年《優免則例》為例,現任京官甲科一品免田一 萬畝,以下遞減,至八品免田二千七百畝,外官減半,致仕鄉官免本品十分之六。未仕 鄉紳優免田最高達三千三百五十畝,生員、監生八十畝。

“優免糧”、“優免田”,雖然在事實上已具有優免稅糧的性質,但在法 律的意義上仍然指的是“免役”。明代役法。“以民為役,以田制役”。役的編僉物件 有二,一是人丁,一是田畝。來自田產之役,在法律上稱為“有賦役”。即因田糧而僉 派之役。來自人丁之役,在法律上稱為“無賦役”,即不是出自田糧而出自人身之役。 《大明律纂注》雲:“賦者田產稅糧,役者當差。有賦役謂有田糧當差,無賦役謂無田 糧止當本身雜泛差役”。

不僅官紳本人及家庭人丁有免役之特權,而且其田 產也有部分或全部免役之特權。

在法律上,限額優免要求優免田之外的“餘田”與民一體當差。

但是,官紳等級同貴 族一樣,無視國家法令,大都衝破法定權利界限。而按習慣權利行事。因此實際上實行 的是全額優免,“田連阡陌而不任分毫徭役”。不僅官戶本戶如此,而且依附於他 們的“佃戶叢僕,疏屬遠親,與其蔓延之種”,也“無一手一足應公家之役,無一錢一 粒充應役之勞”。

周王是大明各親王藩中最久遠的一支,久鎮開封,各代周王得到的朝廷賜田加上他們歷代以來奏討、納獻、侵奪等,到如今已經達到五萬餘頃。其中周恭王睦嗣位 ,就一次賜地五千二百餘頃。

周王不但兼併了大量土地,而且還利用特權經商,佔據關津設立收稅。甚至還享有鹽茶專賣等特權。

河南是大明宗藩最多的一個省,遍地都是宗室藩王,洛陽的福王、開封的周王等。

僅開封的周王一系,除了周王外,下面還有三十六家郡王,以及數不清的鎮國將軍、輔國將軍等。

開封一地的田地。半數以上都是周王一系各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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