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亂伸出頭,“我朋友受傷了,她要去醫院。”
“救護車馬上就到,請你配合。”
“馬上就到是什麼時候到?一分鐘還是十分鐘還是一個小時?”
房車再次彈射起步,轟然撞飛防爆車,前方的路障也被全部撞散,強大的氣流和巨大的轟鳴聲在馬路上呼嘯而過。
林亂一邊開車一邊撥打電話。
“律師,有緊急情況。”
……
警局。
林亂坐在那裡,律師羅揚和助手站在一邊。
警察說:“即便我們非常理解林先生的心情,但是這麼危險的駕駛方式一定要懲處。還有,一共有三輛警車被損壞,雖然有保險,但是林先生是主要責任,賠償是必要的。”
羅揚立即反駁。
“根據現場的監控,只有一輛警車被我的當事人林先生直接撞到。”
警察說:“還有兩輛是被他撞開的路障波及到。”
“我的當事人不是犯罪意義上的危險駕駛。”
羅揚進一步解釋,根據法律規定,只有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等這些行為才是。
他總結說:“琴島救護車到達現場的平均時間是12.7分鐘,而林先生到醫院只用了不到7分鐘,在人命關天爭分奪秒的情況下,這種行為不應被苛責。”
“可是林小姐並沒有中槍或遭到嚴重傷害。”
“現場那麼混亂,而且有眾多持槍匪徒,林先生如何得知朋友的具體傷勢,只有到醫院讓醫生去診斷才能得到結果。警方不能以後面的結果來質疑起初的行為。”
雙方經過一番商談,還沒有得出結果。
不過這只是開場,麻煩的還在後面。
在警方安排的會議室,裡面有二十多人,包括法官,警方,身上帶傷的男女,以及他們的代理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