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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章 難道我們看錯了? (2 / 5)

開篇第一條寫道,內閣在皇帝授權下,行使大明最高行政權,堅決執行聖諭。

後面的條目依次為。

第二條,根據欽定律法,規定行政舉措,制定行政規章,釋出決定和命令。而決定和命令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對下級請示的裁定性審批,後者是指導下級官署的強制性指示;

第三條,規定各部諸寺,以及內閣其它下屬官署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官署的工作,且領導不屬於各部諸寺以及其它官署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第四條,統一領導地方各級行政官署的工作,規定中樞和布政司、府、縣各級行政官署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第五條,編制和執行國計民生的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林林總總,總共十六條。

四人看完朱翊鈞親筆擬定的草案,沉默許久。

“四位,如何?”

潘晟顧盼左右地說道:“此條目文字並不華藻,完全是皇上直白、簡單和準確文風。要是讓翰林院那些翰林看了,肯定痛心疾首,大呼石麓和太嶽等師傅,沒有教育好皇上,是大明罪人。”

坐在旁邊的王崇古笑了:“但是在我等看來,這草案的條目過於震撼。短短十六條,把內閣的職權以及責任說得直白無誤。

聽說皇上還御筆擬定了《資政局決策條目》,總理是資政之一,定有過目,不知能給我等看看?”

王國光和方逢時會心地笑了笑。

張居正知道四人都非常謹慎,想著轉移話題,暫時還不願發表意見。

“皇上擬定這些條目,就是給諸臣工商議的,然後刪增修改,正式為律法。”

張居正說完又拿出三份抄件,遞給四人。

四人接到手一看,名字不是《資政局決策條目》,而是《資政局及朝議會評議決策條目》。

朝議?

第一頁第一條居然是資政局在皇帝指導下,召開和主持朝議。

四人“虎軀一震”,居然提到朝議了!

皇上居然還記得有朝議,實在難得啊。

朝議是指皇帝召集朝臣公議重大事宜,太祖皇帝就開始的一種群臣議政方式,分廷議和集議。

廷議就是早朝時文武百官在皇極門或皇極殿前公開評議,提出解決方案。

集議是召集一定範圍的官員,比如九卿會議、尚書會議等,關門評議,提出方案。

但大部分官員,尤其是清流只認廷議,不認集議。

因為他們特別熱愛那份參與感。

廷議他們能夠參與,集議就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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