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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章 廢避諱之制 (3 / 5)

劉進不禁皺眉:“此等小事便詢問祖宗,豈不令祖宗不得安息?

朕以為地上可決策之事何必勞煩地下之祖宗?”

這話又直接將奉常張賀的表態抵擋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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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人未在言語,但明顯不少人對劉進這個直接廢除避諱制度的措施不是多麼的認同。

劉進知道,動之以情,不如曉之以利。

當即劉進開口道:“諸位。此避諱之大惡,實令百姓不便。

朕舉一例子,如奉常張賀子為張某郎,張某郎有一傑出後輩,其或蔭或拔擢為郎官。

然該後輩為避諱張某郎之‘郎’,便不可為郎官。致使其才學得不到施展,其雄心壯志無法實現,汝張家本應此後輩便可更上一層樓,卻因避諱錯失良機。

如此,奉常你可甘心?”

奉常張賀一聽,臉色有點糾結,若是說甘心,這特麼純粹欺君,然若是說不甘心,有點不符合他現在的立場。

見奉常不說話,劉進呵呵一笑道:“若此事發生在諸位後輩身上呢?”

眾人心思有點動搖了。

這傢伙,不涉及自身貼身利益,一個個為了邀名而反對廢除對眾人沒多大關係的祖制,現在經劉進這麼一分析,涉及自身貼身利益了,一個個不說話了。

劉進豈能看不出來眾人一個個不說話,只是不想被當成那唯利是圖之人,他心中頗為好笑,當即開口在給眾人一個臺階下道:“非但如此,對百姓亦不不便。

朕舉個例子。假設某郡太守其名為某‘登’。其人甚為古板,非得遵循故制,令郡內百姓不許在談話時提‘登’同音之字。

只要是與“登”字同音的,皆需其它字來代替。誰要是觸犯其諱,便被加“不經長官”之罪,輕則鞭笞,重則判刑。

且不少太守府吏卒因為說到與“登”同音的字,均遭鞭笞。

元宵之日,依照該郡習俗當燃放焰火三日,點花燈三日以示慶賀。

太守府要提前貼出告示,讓老百姓到時候前來觀燈。

可本次,卻令出告示之官員頗為為難。

到底該告示當如何來寫?

若用上“燈”字,便要觸犯太守之諱;若不用“燈”字,意思卻又不能令百姓明晰。

該官吏思索頗就久,在寫告示之時,把“燈”字改成“火”字。如此告示便為“本郡照例放火三日”。

告示貼出一出,百姓盡皆譁然。外地來的客人更是不明就裡,以為官府要在城裡放三天火。故紛紛收拾行李,爭相離開這是非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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