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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章 法律的被動 (1 / 2)

兩天之後,社會一片譁然,所有矛頭全部指向職高學校和教育部,社會輿論,家長問責,學生聯名抵制校園暴力,還有更多的正義鍵盤者、別有居心的人都在利用著這個事件指控和影射。

而且這次鬥毆事件都上了F市的新聞熱點,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直接導致了五個學生輕傷,四個社會人士輕傷,兩個重傷,而且如果不是警察趕到及時,後果將會更嚴重!

所有輿論直指f市職高學校,學校只能迫於壓力,當即開除了崔翰鈺、陳洋以及崔翰鈺和陳洋的一些與此事件有大關聯的多個學生,並開除學籍。

就在當天,派出所警車直接開到學校,眾目睽睽之下帶走了崔翰鈺還有陳洋等數十人。

由於社會各屆輿論的壓力十分巨大所以這次案件進行的非常迅速。

最終此次事件直接判定為惡劣刑事案件,最終判定結果,依照《D利堅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洋年滿十六週歲,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兩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現行羈押,羈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崔翰鈺年滿十六週歲,犯聚眾鬥毆罪,由於被動犯罪(也不知道這貨是走的什麼關係弄的一個被動犯罪,雖然是陳洋先過去挑事的),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五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現行羈押,羈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劉磊,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十個月。

被告人王軍,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八個月。

被告人……

……

判定結果一出,所有的學生混混都蒙了,有點不敢接受現實。

他們以為混個社會打個架最多就派出所拘留十五天,但是現實狠狠給了他們一悶棍,法律就是這麼的嚴格與無情,法律威嚴,崇高且不可觸碰!

所有的混混這時才意識到還有法律這麼個東西,回宿舍都躲在被窩裡偷偷谷歌:致人輕傷怎麼判?致人重傷怎麼判?什麼樣的鑑定結果為輕傷?什麼樣的鑑定結果為重傷?人真的那麼脆弱嗎?打一拳就能致人腦震盪嗎?聚眾鬥毆真的有那麼嚴重嗎?

一時間所有的學校中間也沒有人敢鬧事了,也沒有傳聞出來那裡打架了,也沒有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的了,不學習的最多也就上課睡覺放學去網咖。

瞬間所有的學生見面都相敬如賓,禮讓三分。

本來大部分的學生混混就是價值觀與世界觀還不成熟,沒事動拳頭更大的原因只是為了一時的裝b與面子,而瞭解到自己裝屁一時爽,下輩子蹲牢房之後,那麼再有矛盾的時候就學會去冷靜地思考一下這一架打的值不值。

人一學會了衝動的時候還能思考,那就證明成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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