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第二點和第三點,丁雲是同步進行的,她的操作步驟分別是註冊日化用品公司和資質,以及聘請律師起訴。
前者其實很好理解。
她要生產售賣化妝品,肯定得走程式,她的啟動資金又不多,總共就兩百來萬,所以肯定得她自己慢慢跑辦理。
後者的話主要是起訴索要撫養費。
即便兩人未婚,只要孩子的確是對方的,那麼索要撫養費就是相當合理的事,丁雲也不指望靠周家的撫養費過日子,她就是最近實在抽不出時間來對付周家,所以藉著這件事,給他添添堵。
只要他們家不開心了。
丁雲就開心了。
想來原身應該也能開心些。
丁雲那邊委託完律師後,便專心致志的去忙自己的第二個計劃,也就是創業計劃去了,而周壽那邊,則是先在幾天之後,收到了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函。
律師那邊的程式是先發律師函,如果願意和解就和解,不願意的話,再走起訴的程式,也就是相當於先警告下。
警告之後不和解或者和解不了。
才會正式開始走程式。
......
南嶼街道,702號。
育成花苑,四棟三單元504。
剛剛拿到律師函的胡琳,緊張的手都有些顫抖的回到家,便立刻揮舞著手裡的信件,朝著客廳,擔心的大聲道:
“不得了了,你那前女友要告你,
這律師函都發到家裡來了,咱們該怎麼辦啊,法律上到底是怎麼寫的?”
“律師函怕什麼,又不是傳票。”
正在客廳吃中飯的周壽,毫不在意的頭都沒回,隨意應著,顯然,他是明白律師函和法院傳票之間天壤之別的。
隨後,周壽看他媽依舊還有些神思不屬,便索性放下筷子,開始給他爸和他媽科普律師函的具體意義,並且表示這就是個唬人的玩意,沒有必要在意。
與此同時,胡琳和周嶺夫妻,這才總算鬆了口氣,並且立刻以平常心,甚至於能算看笑話的心態,開啟了信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