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目前的案情,當時的文破軍正欲施暴李青凝,情況危急。而正在此時,張三以強弓將正在施暴的文破軍射殺。
若是張三見義勇為,這便是大義殺人,不但無須懲處,官府反而應當褒獎其勇、義。
若是張三以為是野獸,無意之間,將文破軍射殺,那便可參考前唐《永徽律》中的過失。
《永徽律》對此種行徑有著分確的分類,原文記載,“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共舉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擊禽獸以致殺傷之類。”
翻譯一下便是,因為沒有看清或聽清,思考不夠周慮,一起舉起重物但是力氣不足,爬向高處之時不小心跌下,射殺飛禽走獸之時,凡此類情況造成他人死亡或受傷的,都屬於過失範疇。
“諸過失殺傷人者,各依其狀,以贖論。”
因為過失致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應該從輕處罰,還可以以銀抵罪。
當抵的只是刑罰,犯人的罪名和罪行依舊會被記錄在案。
但是,張三現在的情況,不適用這兩種常見的情形。
從張三的主觀想法來說,張三具有射殺文破軍的殺人故意,從客觀上,張三也實施了射殺文破軍的行為。
但是結果卻出人意料,雖然射殺了文破軍,但是救下了李青凝。
一個壞的故意和行為,得到了一個好的結果。
這就是本案最麻煩的地方。
後世的藍星之上,針對這種情況也有兩種相左的意見。
其一為行為無價值論,其二為結果無價值論。
行為無價值論認為,在張三射殺文破軍的過程中,張三因為不知文破軍正在實施強暴行為,是缺乏“防衛意識“這一主觀要素的,所以其行為反價值,但是結果是好的,所以結果缺乏反價值,最終構成殺人未遂。
而結果無價值則認為正當防衛的判斷不包括“防衛意識“這一主觀要素,只要結果是好的,就符合正當防衛,最終認定無罪。
若是適用行為無價值論,張三會以故意殺人未遂定罪。
根據大周律例,“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
張三將被判三年徒刑。
若是採用結果無價值論,則張三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