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博西特伯爵閣下按照傳統來說是現在曼徹斯特公爵那麼多繼承人候選人中正統性最高的那位。”聽了梁恩對整件事情的疑問之後,盧布松管家頗為自豪的說道。
“伯爵閣下的祖父曾經是曼徹斯特公爵的二兒子,所以在長子這一支徹底絕嗣之後,作為血脈最近的親人伯爵閣下自然有著繼承權。”
“等等,伯爵的祖父曾經是曼徹斯特公爵的兒子?”聽了盧布松管家的解釋之後梁恩覺得自己更暈了。
“可我如果沒有記錯的話杜麗絲先生應該是一位法國伯爵吧,難道曼徹斯特公爵的兒子身上還有法國伯爵的爵位嗎?”
之所以有這種猜想,是因為整個歐洲的貴族很多之間都有著各種各樣的聯姻,所以一些貴族身上有多國爵位也不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尤其是對於相愛相殺的英國人和法國人來說更是如此,所以英國和法國傳統的貴族中擁有雙重爵位的人不在少數。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英國國王直到今天都擁有諾曼公爵這個爵位,哪怕再1259年在巴黎條約中永遠放棄了對諾曼底公國的領土要求,因為手裡握著海峽群島的緣故頭銜依然存在。
“不,當然不是,杜麗絲先生的祖父雖然是公爵的次子,但是身上沒有任何的爵位,這個伯爵的爵位來自於杜麗絲先生的祖母。”盧布松管家搖了搖頭否定了梁恩的猜想。
“這怎麼可能?”梁恩皺起了眉頭,作為一位歷史學者他當然知道歐洲貴族傳承是根據《薩利克法典》進行的。
這部法典是法蘭克王國墨洛溫王朝的創始人克洛維統治後期(約507~511)頒佈的,是當時薩利克人的習慣法彙編。
它在克洛維的後繼人統治時期曾兩度被重新頒佈,而在加洛林王朝統治時期又經反覆修改和系統化,最終成為了西歐中世紀大部分的法律母本,影響力一直延續到今天。
而這個法典中專門有一條指出薩利克的土地遺產無論如何不得傳給婦女,這主要是因為當時土地和兵役是繫結的,而女性無法承擔兵役,所以無法獲得土地。
但後來這一條被錯誤地引來作為婦女不能繼承貴族爵位這一現行法律推定的權威依據,哪怕在6世紀下半葉法蘭克國王希爾伯利克頒佈修改薩利克法典的敕令,規定死者如無子嗣,土地由其女兒繼承,而不再交還公社也沒有改觀。
不過對於那些真正的掌權者而言,女性到底能不能繼承爵位還是和他們的利益相息息相關的,他們會選擇符合自己利益的一種說法作為自己的論據。
也因為這一個原因,歐洲爆發了一系列和繼承權有關的戰爭,比如說英法百年戰爭,奧地利王位繼承戰爭,或者是西班牙的卡洛斯戰爭。
當然,這些爭論也只是出國與國之間利益的不同而產生,至於國家內部為了保證穩定性基本上都堅持男性甚至是長男繼承製。
這主要是因為女性貴族的婚姻可能把自己的產業帶去夫家,而有的時候夫家可能來自其他國家,所以各個國家為了避免領土外流堅決支援長男繼承製。
以英國為例,這個國家一直遵循長男繼承製,繼承家業的,必須是第一位男孩。一家如果有三兄弟,通常是長子繼承祖業,次子從戎,老三進入教堂當牧師。
如果家中沒男孩,那繼承權就要轉給家中的男性親戚。這種長男繼承一切的制度可以在英國的作家狄更斯、奧斯丁的中讀到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