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慶接過考卷攤開,考題共十道,分為七道“律”,三道“令”。
律出自唐律疏議,也是就從中挑七條律出來,讓考生默寫。
令則出自五代諸位皇帝頒佈的用於補充唐律疏議的詔令,通常是出現某件案件不能用現有律令體系判決時,皇帝臨時頒佈一條詔令用於解決該案件,並在一段時間後永久加入律令體系。
律令考試中的“令”,才是明法科考試真正的難點,畢竟五代十幾位皇帝頒佈的詔令浩如煙海,足有數千條,至今還在沿用的雖然略有減少,但也破了千條。
考試時考官通常只會給出幾條很細微的提示,譬如該詔令頒佈的時間或者針對的案件,便需要考生將整條詔令一字不差地默寫出來,非常考驗考生對詔令的記憶水平。
同時考試時間也相當有限,需要考生在限定時間內完成回憶,並工整地謄寫在考卷上,難度頗高。
記憶力強悍如李延慶,對眼前的這份試卷也略感棘手。
但即便如此,明法試在此時科舉考試諸多科目中,難度卻是較低的那幾門。
最難的進士科,才是真正的地獄難度考試。
進士科考試共有四門,其中“詩賦”考試需要考生根據提供的題材與韻腳,當場編寫詩與賦,稍有不合韻或是題材不對,那就會被當場篩掉,不是天賦異稟者一般是考不中的。
李延慶自覺,自己如果要去考進士科,即便再鑽研十年,應該都沒戲,那玩意屬實不是人考的。
可每年參加進士科考試的學子,甚至百倍與明法科,錄取人數又遠遠少於明法科,這又將考中的難度無形之間拔高了上百倍。
稍稍想了想進士科考試的困難,李延慶心裡瞬間就輕鬆了不少:還是明法試簡單......
眼前的試卷彷彿也簡單了許多,李延慶磨好墨,便開始運筆如飛。
簡稱“明法”。科舉考試科目之一。漢代詔令察舉人才,所設科目有明習法令一項,即為明法之始。唐太宗時置為常舉科目。用於考試法令專門學問,選拔明習法令的專門人才。考試內容為試律七條,令三條,全通為甲第,通八條為乙第。宋初承唐制,試律令墨義四十條,論語墨義十條,爾雅、孝經墨義共十條。太平興國四年公元979年廢,雍熙二年985年復置,亦兼習三小經,為“諸科”中地位最低之科目。景德二年1005年規定考律、令、小經,每十道義中,問疏義六道、經注四道,以通六者為合格。熙寧四年1071年罷明經、諸科,改明法科為“新科明法”。
漢建元初令郡察人材,設四科,其三曰明習法令,為明法的開始。唐宋科舉都有明法科。主要考試關於法令的知識。
新唐書選舉志上:“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經,有俊士,有進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
宋史選舉志一:“初,禮部貢士,設進士……學究、明經、明法等科。”參閱通典選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