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時的開封城裡,大戶人家中的僕役一般分為兩種。
一種是在開封城內討生活的良民,他們因為各種各樣的理由而急需錢財,不得不尋到牙人那裡,被牙人賣入大戶人家之中,牙人從中收取一定的中介費用作為報酬。
這種僕役一般簽訂的契約都是有期限的,短則兩年三年,最長期限受到官府的限制,一般不得超過十年。
他們簽訂的契約會在當地的官衙備案,官衙也會從中抽取三個點的賦稅。
同時他們的人身權利受到官衙的保護,主人不可隨意地毆打或是轉賣這類僕役。
若是這類僕役遭受了主人的毆打,他們有權報官並在官府的主導下終止契約。
地方官衙通常很樂於接受這種僕役的訴訟,因為能從他們的主人那裡索取非常多的錢財,滿足不了審案官吏的主人將會受到律法的制裁。
譬如李延慶院中的守夜侍女雪雁,簽訂的就是這一類契約。
相對於簽訂期限契約的僕役,另一種就是簽訂賣身契的僕役。
且這種僕役一般以女性為主。
她們有的是被拐、或是賣身為妾的良家女子,有的是被罰沒入教坊司的罪官之女,也有的是被青樓購來的妓女。
當然也不乏自願,或是被監護人賣給大戶人家的女子,因為簽訂賣身契能夠得到的錢財,遠比有期限的契約要多得多。
在開封城中,還有一些別的大型城市裡,有一些人家生出女兒來就是為了拿來賣錢的。
他們從女兒懂事開始,就有意識地培養女兒掌握音律、廚藝、製衣等各種技藝,待到女兒長到十三、四歲的樣子,就將女兒賣給大戶人家以獲得鉅額的金錢收益。
吳氏院中的陪嫁丫鬟夕顏,簽訂的就是賣身契。
夕顏本是京中一名小官的女兒,她的父親死在京城,需要歸鄉安葬。
但夕顏的母親拿不出這筆巨資來,便透過牙人中介,將年僅十歲的夕顏賣入了吳府,用女兒的賣身錢,將丈夫的靈柩運回家鄉安葬。
這種事情在這個時代是稀鬆常見的,畢竟很多官員的家財並不豐厚,而落葉歸根是此時人們心中的信仰。
總之,簽訂這類賣身契的女子,她們人身的所有權全部歸屬於主人,無論是被主人毆打辱罵,還是被主人轉送他人,或是人老珠黃後被主人遺棄,都是主人的自由。
一個良民要想將自己賣入大戶人家,要找牙人中介,那牙人首先得在開封城裡有一定的好名聲,別人才會找上門來。
畢竟要賣的商品是自己本人,必須要慎重再慎重。
一個父親想賣他的女兒,只會找有名氣且渠道廣的牙人作為中介,因為這樣的牙人通常會與高官豪門關係匪淺,能夠將這位父親的女兒賣個頂好的價錢。
畢竟是自己養育了十幾年的女兒,總得賣個好價錢不是?最起碼得把這些年的吃穿用度賺回來吧?若是能夠進一戶好人家當妾,那就再好不過了。
同時名氣廣的牙人,不光會從事人口買賣這一行當,有時也會有大戶人家找上門來僱人。
比如京中有一名孫員外,他的妻子要臨盆了,那得找穩婆不是?
此時生小孩時,母子雙亡的機率高達三成,孫員外作為一個不差錢的員外,自然要找全開封城最好的穩婆才能安心。
那麼他就只能找到牙人那裡,然後讓牙人來替自己僱傭穩婆,畢竟,在找人這一方面,牙人才是最專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