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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章 判案(4) (1 / 4)

田小娥一案的相關人員,一共四個方面。

田小娥的父親田狗子、田氏族人田有壯等、張氏族人張萬和等,都被處以重刑。

唯獨張大財及其父母,因被田小娥所殺,沒能出席今日法庭,自然也就不能接受審判。

饒是如此,經過這三個判例,已經對民間產生了不可估量的影響。

最起碼人人皆知,從今以後,再有糾紛矛盾,不能再鄉間私下解決,須經“官府”審決。

圍觀人群中,那些原本的鄉紳、族老等,一個個全都瑟瑟發抖,已經再想著等回去後,趕緊遠離是非,免得落到田有壯、張萬和的下場。

人們都以為案件判決到這裡,應該結束了。

既然連田狗子、田有壯、張萬和都被重判,顯然田小娥、馬天久就是無辜的了。

孰料,左夢庚很快找上了馬天久。

“相關人馬天久,明知田小娥已有婚姻之實,仍與其勾連不清,犯破壞婚姻罪,判處徒刑兩年。念其本意良善,兼身有殘患,故緩期一年執行。”

人群再次沸騰。

誰也不曾想到,馬天久竟然是有罪的。

黃宗會忍不住了,站起來道:“主審官,我不認可這個判決。如無田狗子強行壓迫,田小娥和馬天久已為夫妻,更何況馬天久並未與田小娥有苟且之事, 故此判決不該成立。”

最少有一大半的圍觀者都認同黃宗會的話。

左夢庚態度堅決。

“馬天久與田小娥並無婚姻契約, 故不存在事實意義。本法庭只以事實為依據,口頭約定不做參考。田小娥嫁與張大財後,馬天久依舊糾纏不清,自然為破壞他人婚姻。”

黃宗會一滯, 只覺得心頭憋屈。

可左夢庚的話也確實說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馬天久和田小娥就是沒有婚姻契約,因此不存在事實的婚姻關係。

相反田小娥和張大財的婚姻, 則是經過公證的, 是事實存在的。

在田小娥已經嫁人的情況下,馬天久不管出於什麼目的, 都屬於干涉了別人的婚姻, 因此被判處破壞婚姻罪,恰如其分。

黃宗會無力反駁,只得就不明白處發問。

“請問主審官,緩期一年執行, 作何解釋?”

左夢庚當場申明。

“從判決之日起, 接下來的一年當中, 倘若當事人表現良好, 並且不再重犯過錯, 則兩年徒刑取消。反之, 若當事人明知故犯, 則罪加一等, 嚴厲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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