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律師,夫妻婚姻中一方在外欠債,另一方在離婚時怎樣能不承擔債務?”
陳嘉怡焦急的問。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二是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凌菲向她解釋相關的法律條文。
“那肯定是屬於他的個人債務啦,我除了每個月能拿到他三千塊伙食費之外,得不到他多餘的一分錢。更何況,我對他的欠債一無所知。”
陳嘉怡似乎找到突破口了,雙眸亮了亮。
“嘉怡啊,你不是說欠條上有你的簽名和指印嗎?”
陳母在一旁提醒說,“你必須把這個情況和凌律師說清楚,讓她好幫你想辦法。”
“嗯?你知道那欠條?並且有簽名指印?”
凌菲微微皺眉。
“凌律師,我這是被那該死的鄭大志下套的,有天,他給我寫了兩份保證書,說以後要好好的對我和女兒,讓我在上面簽名和按手印,我一時迷糊,沒想到那麼多,就寫上自己的簽名和蓋上手指印,當做兩人婚姻契約。結果,那兩張保證書中間是有一大塊空白的,他後來把那上面的字剪去,換上欠條,那就變成了我打的欠條了……”
陳嘉怡滿臉懊悔,痛苦的說,“我真的沒有想到,以前對我那麼好的人,到頭來還暗算套路我,讓我肩負那麼重的債務。”
“凌律師,能有什麼辦法證明我女兒和那欠條沒有什麼關係嗎?能有什麼證明證明那個鄭大志是詐騙嗎?”
陳母焦急的問。
凌菲有點後悔那天在汽車上沒有把鄭大志的電話錄音,哪怕是涉及到隱私權,“別急,還是可以透過資金流水賬這些來證明的和你們無關的,他們下次再上門騷擾恐嚇,你們直接報警說他們未經主人同意,私闖公民住宅好了。”
“我們報過警,結果,他們又拿出了一份租賃合同,說我們的房子,他們已經租了五年,我們作為甲方的收了租金二十萬,卻拒不履行,被倒打一耙。”
陳嘉怡說道。
“那租賃合同上也有你的簽字和指印?或者是鄭大志單方面的?”
“還是有我的簽字和指印的,之前不是說他弄了我兩張簽名嗎?”
陳嘉怡的心胸有點發痛,忍不住揪了揪領口,懊悔得腸子都青了。
“不得不說鄭大志這招雖然下作,卻很高明。”
凌菲苦笑著說,“對方有了租賃合同,就等於那房子他們有使用權了,不明真相的警方反而覺得是你們有問題。”
“那有什麼辦法可以讓警察明白真相嗎?”
陳嘉怡焦急的問。
“還是隻能從資金流水那著手,如果你方便的話,可以把銀行的資金流水賬給我看看。”
凌菲說道。
“嗯,我這就去查查流水賬。”
陳嘉怡站了起身,對她父母說,“爸媽,你們先在這裡等等,我出去打個流水賬就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