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梁建立之初,除了改元、封賞功勳、改地名(犯聖諱)的常規操作之外,也進行了諸多改革,革除前朝弊端,讓天下人民沐浴新王朝的恩澤:
1,為前朝被貶逐官員昭雪平反。
凡是在唐朝享受兩廣、海南島、越南公費遊的,全部官復原職,即刻回京報到,沿途郡縣要給予適當的路費,助其回京;凡是已經不幸離世的,准許歸葬故鄉。
2,放出前朝宮女。
准許她們返回故鄉,找老實人嫁了;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皇帝帶頭戒除驕奢淫逸、奢靡享樂之風。
3,改革吏制,唯才是舉。
實際也是一朝天子一朝臣的操作,發掘一批忠於後梁的新生代,填補前朝權力空缺,造就一批新貴,使之心向後梁。
4,縮減三公消費。
特別是對公務員的差旅費、接待費進行了重拳整治。按照路途的遠近和實際通行狀況劃分了不同的等級,並且規定了往返時間。
其實唐朝對於官員的差旅有著嚴格的規定,比如一品大員可以享受驛站的八匹驛馬,而七品則只能享用兩匹;再比如官員在沿途驛舍停留的,不能超過三天,且官府只報銷官員一人的食宿費用,其家人等隨行人員需自費,否則冒用者將以盜竊罪論處。
據《唐六典》記載,凡所謂因公出差的,必須持有相關政府部門印發的“符券”,才能享受公費差旅的種種便利。且有單程與往返程之分,驛舍及關口必須嚴格查驗,核對持有者的相關資訊。丟失符券,是要獲罪的,而如果膽敢偽造,則一律處以死刑。
所以說唐朝對“公車私用”等薅羊毛現象是高壓零容忍的。然而到了唐末,亂象叢生,制度法規變成了一紙空文,因公出差的竟然“逾年涉歲,未聞歸闕”。
朱溫登基後,規定今後去往兩浙、兩廣、福建、安南等地的,限期一個月;兩湖地區的限期二十日;河北、山東的,限期十日;其餘近途不得超過三、五日。要求“日行兩驛”,原則上每天必須走60里路程。如果遇到疾病、或自然災害導致耽誤行期的,必須由當地政府出具公文奏報朝廷。
5,整頓社會風氣。
導火索是棣州蒲臺縣的一個普通民女,因父母去世而不勝哀傷,於是“自截兩指以祭父母”,用自殘的行為表達自己的孝。
在當時,這是非常流行的“壯舉”,每當父母去世,孝子孝女們便會“截指割股”,而在此之前,這種行為被官府和民間大力稱頌,所在州縣都要將此事奏聞朝廷,以表明自己的教化之功,算作當地父母官的一大政績。這在當時的山東、河北一帶最為盛行。
當棣州蒲臺縣上奏民女截指一事時,朱溫對身邊人說道:“如果她真是發自內心,倒是也可以稱其為孝。但這有個卵用啊?唯一的用途就只能是逃避徭役。”
在當時,殘疾人是享受免除徭役、減免賦稅等社會福利的。朱溫一針見血地戳破了披著孝道外衣的美麗謊言,什麼哀傷過度,不過就是找個堂而皇之的理由逃避徭役罷了,給朕抖這機靈?朕不吃這套!
朱溫下詔:自今後所在郡縣,如有截指割股,不用奏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