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美國環球電影製片公司和迪斯尼製片公司針對傑本索尼公司在美國銷售名為Beax的錄影機一事向加利福尼亞州中區地區法院提起公訴,認為消費者未經許可使用Beax錄影機錄製其享有版權的電影構成版權侵權,索尼公司製造和銷售這種錄影機的惟一目的是引誘購買者錄製電視節目,包括其拍攝的電影,因此應作為“幫助侵權者”為消費者的版權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兩家電影公司要求獲得損害賠償,包括索尼公司從銷售Beax錄影機中獲得的利潤以及頒佈禁止生產和銷售這種錄影機的禁令。
對此,索尼公司辯解稱自己本身並沒有錄製兩電影公司的電影,也沒有直接侵犯版權人享有的任何一種專有權利,更沒有明知侵權仍然“引誘、促成或實質性幫助他人進行侵權行為”。
法院經過年餘時間的綜合調查、取證,最終判斷:第一,個人消費者使用Beax錄影機在家庭中錄製享有版權的電視節目並未構成版權侵權;第二,索尼公司製造並銷售Beax錄影機不應為他人使用錄影進行造成的侵權行為承擔“間接責任”。
兩家電影公司不服判決,進一步上訴至第九巡迴上訴法院。
“你笑什麼?”
賽勒斯電影公司辦公室裡,安妮問道。
陸致遠收斂笑容,“還記得我當時怎麼說的嗎?”
安妮回憶道:“你說錄影機的推出是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環球和迪士尼想逆勢而為,除了兩手空空不會有其它結果。”
“對,這裡面有兩個重要問題不僅相當複雜,而且以前的法院從所未見,所以判決肯定還有反覆,但最終必將以環球和迪士尼敗訴告終。”
“哪兩個問題?”
“一就是個人使用錄影機錄製電視節目是否侵權,其實也就是‘合理使用’的問題。這個論點牽涉甚廣,包含很多要素諸如‘使用的性質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質’、‘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重要性’、‘使用對於作品潛在市場和價值的影響’等等。我個人認為是合理使用。”
“二呢?”
“二,索尼公司是否應當為他人使用Beax錄影機進行版權侵權行為而承擔‘間接責任’。這個顯而易見,索尼公司在銷售錄影機之後無法控制使用者的使用行為,因此肯定不具有‘監督他人侵權行為的權利和能力’,所以這個結論毋庸置疑。”
“那你認為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會怎麼判定?”
陸致遠摩挲下巴,“這個真不好說,起碼兩三年內不會有結果,有可能全部推翻加利福尼亞州中區地區法院的判決也有可能。”
“那索尼肯定不幹啊?”
“索尼自然會上訴到最高法院。”
“親愛的,你怎麼懂這麼多?”安妮走過來摟住陸致遠的脖子問道。
“你不怕茱莉亞進來?”
“有關係麼?”
陸致遠笑笑,“你問我為什麼懂這麼多?因為我一直看報追蹤這起事件。”
安妮嗅了嗅愛人的脖子,“東西收拾好了嗎?明天我送你?”
“不用了安妮,你看好家裡就行,我大概兩月後就回來。對了,你父親說的在弗吉尼亞州開箱包分廠的事我覺得可行,你讓他去做,但一定要跟米斯特商量好。另外,必須找個精明的財務經理管好帳,不然,嘿嘿。”
“不然怎樣?”安妮紅著臉問道。
陸致遠勾起她的下巴,“不然你會知道我的雷霆怒火。”
安妮媚眼如絲,“我會讓火變成雨露,而且時間不要多久。”
陸致遠支吾道:“哎,我這段時間鍛鍊少了,”頓了頓,“你別得意,等我回來,會讓你跪地求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