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證據出來之後,對於此案的判決,蘇長生心裡已經有了一個基本的傾向。
然後,公開審理的目的,就是蘇長生想看一看,民聲民意,輿論到底是怎麼樣的?
法律不外乎人情,在制定律法的時候,必須要充分考慮到人情。
蘇長生也曾想過,當事情的真相曝光之後,輿論導向一定會傾向於同情弱者。
百姓一定會全部維護湯姆爸爸。
但是,蘇長生沒有料到,他們對於誣陷的老太太一家人,竟然如此的厭惡。
他們給出的懲罰居然是,殺死拉姆老太太,殺死他們全家人。
蘇長生的法律思維,自然是更傾向於後市的法律思維。
而按照後世的法律思維,老太太絕對罪不至死。
甚至即便是判刑,都不會判得太重。
因為年齡還有受傷等綜合因素的考慮之下,可能對她的懲罰只會是處以罰款,然後不了了之。
這樣的處罰,看上去絕對是不公平的。
然而這卻是法律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後的必然產物。
當然,蘇長生作為創造者,他的想法,自然是有所不同的。
他的想法,是要最大程度來維護公道人心。
蘇長生決定要重重處罰拉姆老太太一家。
蘇長生準備的判罰力度是,判罰拉姆老太太十年有期徒刑。
他的家人處以三年有期徒刑。並且需要賠償給湯姆爸爸10萬賠償金。
蘇長生覺得這樣的判罰,足夠給後來者警示。
確保以後都不會發生這種事情。
或者說,如果有人想要像拉姆老太太一樣誣陷別人的話,首先要考慮一下這麼做的後果,要考慮一下是不是值得的問題。
判罰結果出來之後,蘇產生現場給予公示。
蘇先生想要現場徵集一下百姓的意見,這個案件具有典型意義。
令蘇長生大感意外的是,他的判決結果竟然遭到了幾乎所有人的反對。
如果不是因為他是城主,他的威望很高的話,可能就連他自己,都會遭到這些民眾的衝擊。
幾乎所有的百姓,都強烈要求處死那個老太太以及他的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