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
饒是姜寧再淡定,這會也不可思議瞪著林尋。
眼前這個年輕人說什麼,要籤她?
搞反了吧?
“你沒聽錯,我就是要籤你。”林尋無比認真重複一遍。
旁邊,楊欣已經目瞪口呆,她覺得早上喝了假奶,這會耳朵出了毛病。
像是聽到什麼天大笑話,姜寧笑得花枝招展,波濤洶湧,完全不顧其他人感受。
“你是要收購我的公司嗎?”
“不,就是字面上的意思,簽約你一個人。”
姜寧的公司雖然有一定規模,什麼法務部,藝人部,經紀人部,宣傳部都是現成的。
雖然林尋可以複製一套,但他沒時間,也沒這麼多精力。
而且姜寧有人脈,有資源,認識不少導演,製片人,老闆和圈內藝人。十年經紀人生涯,她能做面子的事,也能做裡子的事。
林尋不具備這種特質,但需要這種特質。
簽約經紀公司不是他的首選,正如合同裡那樣,侷限太大,幾乎是把自己賣給公司。
以後公司讓他幹嘛他就得幹嘛,不幹?不給你安排工作,雪藏你,十五年合約期間你還不能自己接工作,不然違法。
要麼賠五千萬違約金,要麼有種十五年後再出道。
十指交叉,林尋繼續道:“簡單來說,就是我想把自己的一部分業務外包給你,你怎麼處理是你的事,我只看結果。”
“呵呵。”姜寧冷笑,“你憑什麼?”
她知道林尋意思,這種合作模式在娛樂圈也不是沒有,但那都是一線藝人待遇。
能數的出來的一線藝人,或者超一線藝人,基本上都是脫離經紀公司的。
早期藝人倚靠公司,可以說沒有公司他們根本活不下去,但當紅到一定程度後公司對他幫助就不大了。
自己接戲,自己接代言,自己接綜藝,最後還要分一部分甚至大部分給公司,憑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