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這些不具有實際價值,而只是遊戲裡的一段虛擬程式碼,那麼盜號行為就不屬於偷盜性質,那這事兒就跟咱們執法部門沒有關係。
前世的時候,這個問題其實就是網路遊戲行業裡最大的法律漏洞。
一方面,“網路虛擬財產”正式作為一項民事權利,被寫入我國最新《民法總則》中,以法律保護資料、網路虛擬財產安全,如q幣、網遊裝備、賬號等都在保護範圍內。
但另一方面,國內遊戲運營商及其資本們因自身利益考慮,不承認遊戲道具的價值屬性,也不承認其歸玩家所有,禁止玩家們進行遊戲虛擬道具交易。
既然法律承認了遊戲虛擬道具是網路虛擬財產,那它就是有價值的,就是可以自由交換的,可遊戲運營商們卻在知法犯法,直到方傑重生前,這個問題都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可見資本的力量。
今世方傑為了幫玩家們找回損失,倒逼執法部門介入,那麼就等於變相承認了遊戲虛擬道具是有價值的商品。
那麼進一步說,遊戲虛擬道具的交易,那也必須允許存在,因為這就成了玩家們的財產交易自由權,遊戲公司無權干涉。
而如果遊戲虛擬道具允許交易,那麼遊戲裡的資源就會向那些有錢的玩家們身上集中,進而導致遊戲平衡性被破壞,大幅降低遊戲壽命。
可以想像一下,如果《傳奇》裡的遊戲幣可以隨意交易,那麼一個遊戲伺服器裡有一個大r玩家購買大量遊戲幣,拿這些遊戲幣招攬玩家打手,砸出一個沙巴克城主來,應該是輕輕鬆鬆的事情,這對其他普通玩家們來說就很坑爹。
如果同一個伺服器出現兩個或多個大r玩家,那熱鬧是熱鬧,可也會催生大量的遊戲工作室甚至用外掛打錢的玩家進駐,最終會以更的速度破壞遊戲平衡,導致遊戲壽命終結。
所謂牽一髮而動全身,原本只是盜號和遊戲裡的騙子問題,卻牽扯到了遊戲財產問題,進而關乎到網路遊戲的生死存亡。
不過在方傑看來,反對網路遊戲虛擬道具交易,就是違反社會基本發展規律的,玩家們在遊戲中付出時間和勞動,獲得的遊戲虛擬道具完全符合“商品”的定義,應當允許自由交易。
這事兒放到後世,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都不違法,而當下,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所以更不違法。
方傑是個理性的人,也是一個有節操的資本,只要他還要點臉兒,還有一點身為骨灰級玩家的信仰,就不可能像前世那些網遊運營商一樣玩文字遊戲睜眼說瞎話,冒天下之大不韙。
所以一直以來,玩家們之間進行遊戲虛擬道具交易,尤其是遊戲幣、遊戲帳號交易,他從來沒有出面阻止和限制過,甚至51mai上面交易量第二大的商品類別就是遊戲虛擬道具的交易。
這也使得沸騰出絡遊戲也滋生了大量的職業玩家和遊戲工作室,遊戲壽命有所降低,但同時呢,遊戲使用者粘度也很高,因為遊戲裡的道具值錢了嘛,那可不是說棄就能棄的。
當然,這並不是說方傑聽之任之,沒有采取相應的對策。
首先是在遊戲策劃的時候,就在遊戲幣回收方面進行了充分考慮和設定,當下《傳奇》裡面的諸多玩法,跟前世是完全不一樣的,遊戲幣產出高,回收也高,遊戲內部經濟異常活躍的同時,也把通貨膨脹控制在了很小的範圍內,很有點像前世《夢幻西遊》的那種味道。
其次是對雙開、多開進行了限制,不光是ip限制,這個只能限制個人工作室使用者,無法限制網咖,現在網咖都是adsl專線上網,ip地址是一樣的,一旦限制ip,整個網咖就只能登陸一個號,那顯然是不行的。
所以對於網咖,沸騰遊戲透過技術手段,以每臺電腦的硬體id作為限制,比如網絡卡mac地址是獨一無二的,一個地址就只允許登陸一個帳號。
再就是透過網咖管理系統、網監繫統進行限制,幾乎徹底杜絕了網咖玩家或工作室多開的可能性。
如果玩家們想要雙開,也不是不可以,只能同時開兩臺機器,反正一臺電腦對應一個遊戲帳號,使遊戲工作室的打錢成本大幅提高,如果這樣都還能賺到錢,那就是人家的本事,不予干涉。
與此同時,透過遊戲玩法自身的設定,讓遊戲輔助無用武之地,再透過技術手段進行遊戲程式自檢、玩家行為資料檢測,禁止一切形式的遊戲外掛,並嚴厲打擊封殺使用外掛的遊戲帳號。
在這種組合拳之下,遊戲虛擬道具的產出其實是被限制在了一個相對可控的範圍,儘管依然有不少玩家以小作坊個體戶的形式打錢賣遊戲幣,但對遊戲壽命的影響並不大。
何況,當下網遊玩家又不太多,而方傑腦海裡裝了太多的網遊,根本就不怕遊戲壽命太短好吧?
玩家玩廢一款網遊的速度,是絕對跟不上他開發遊戲速度的,現在遊戲產業這邊的主要矛盾,並不是職業玩家太多與遊戲耐玩性之間的矛盾,而是玩家數量太少與能拿得出手的網遊數量太多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