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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高門 第30節 (3 / 4)

陸璘不再多說,收好了文書,整了衣冠,前去公堂審案。

第一樁案,親兄弟兩人,卻在分家時為一個櫃子打起來,告到縣衙,都覺得那櫃子該是自己的。

第二樁案,一人偷了另一家的耕牛,卻死活不承認,被判了歸還耕牛,還十分理直氣壯地要原告還他半個月的草料錢,說是自己餵了牛半個月。

陸璘按律判了被告十杖。

到第三樁案,陸璘卻看到個熟悉的名字:張大發。

他知道鄉人的名字多有重複,也許每個村都有個“大發”或是“富貴”,但再看訴狀,卻當真看到了施柏仁、施菀的名字。

這張大發,竟是那日在船上唐大娘說起的那個惡人,而他要告的,正是施菀。

他聲稱,七年前,大夫施柏仁因醫死了自己的兒子,答應將孫女嫁給他,還立了婚書,結果施柏仁死了,他孫女施菀竟悄悄賣了房地田產逃去了京城,如今她已回來,所以他請求衙門主持公道,勒令施菀履行婚約,嫁給他。

與訴狀一起遞上來的,還有個裝了八兩銀子的錢袋。

陸璘第一次在鄉鄰間雞毛蒜皮的案子裡生起那麼大的怒氣。

他將那錢袋舉起來示眾道:“公然賄賂官員,先打二十杖。”

衙役上前按住張大發,先將張大發打了二十杖,打得那張大發哭爹喊娘,等打完二十杖,陸璘才問:“你說這是施柏仁與你簽定的婚書,可能證明這字真是施柏仁所寫?又是否有證人?婚書可曾上過衙門登記蓋印?”

“這確實是施柏仁的字跡,證人……證人我也有,是我侄子,他在德安府做捕快。”張大發一邊疼得齜牙,一邊說道。

陸璘冷哼:“侄子?此人與你為親屬關係,作不了證。另外據本府所知,你早在施菀離開安陸時就已經續娶,如今又有什麼臉面再提出娶施菀?”

“草民是續娶了,可那施菀也另嫁了啊,她也在京城嫁人了,我們這是互相抵了!我都不說她,難不成她還要來怪我?”張大發立刻道:“再說,回頭我馬上把我續娶的婆娘休了,再娶施菀,不就成了!”

陸璘緊緊盯著他,半晌吐出兩個字:“無恥!”

說完便直接宣判道:“施柏仁已去世,婚書死無對證,不能作數;男女雙方早已各自婚嫁,互不相干,原告不可再尋釁滋事。”說完便吩咐衙役:“帶下去!”

張大發不服地喊道:“怎麼不能作數,白紙黑字,當然能作數!”

“我要去德安府找我侄子,讓他來給我作證!”

“我是在施菀逃去京城後再娶的,就算有錯也是她錯!”

……

陸璘看著他,忍著怒意深深吸了口氣。

待散衙,他回後院房中思慮片刻,沒叫長喜陪同,也沒叫馬車,就自己出了縣衙,往雨杉巷而去。

施菀的院子,就在雨杉巷。

天氣晴好幾日,她院前那幾棵杏花都開了,正是日落時分,落日餘輝灑在那白色微粉的花瓣上,讓那□□染上了一層淡淡的金黃,美得不可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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