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款的誕生,簡直就像是專門為王澤林一個人設立的。
國內那邊,官方媒體,朝廷臺的解說員直接在社交媒體上將這一條款命名為“王澤林條款”,而北美地區,媒體則是將最新出臺的硬性工資帽和這個條款相結合,將其一概括取名為“國王協議”!
之所以米國這邊取這個名,單純就是因為王澤林自己在推特、臉書等社交平臺上的英文名就叫做King,翻譯一下,就是國王。
於是,兩地球迷就新條款的命名徹底達成了統一。
見此情況, NBA官方也順水推舟,讓副總裁譚惠明在一次新聞釋出會上,向外公開了聯盟正式將指定老將條款命名為王澤林/國王條款。
眾所周知, NBA是一個商業聯盟,一個商業聯盟,必須是要設立出很多的規則和條款,才能讓球員和球隊取得各自應有的利益。
而NBA在此之前,曾誕生過6個以球員名字命名的條款,都深深的影響到了NBA的未來發展。
按時間順序,第一個出現的是拉里·伯德條款,也就是所謂的鳥權:
NBA中擁有著球隊的工資帽制度,這個制度的存在能夠很好的阻攔超級球隊的出現,而對於工資帽,一定是要提到的就是“鳥權”,其名為“伯德條款”,其內容是在一支球隊效力3年以上的球員就能夠和球隊簽下一份頂薪合同,且可以超出工資帽進行續約。
而使用這份條款球隊與老將續約也是能夠給出比其他球隊更大的合同,讓球隊能夠更有優勢續約球員!
第二個是阿里納斯條款:
NBA中的新秀合同分為首輪合同和次輪合同,首輪合同為4年的合同,而次輪則是2年的合同。當年阿里納斯正是次輪被選中的,在2年級的時候打出了18.3+4.7+6.3的資料。
由於合同即將到期,勇士隊又無法給於能夠匹配的新合同,導致他只能離開!這份合同的制定正是為了預防再次出現這樣子的情況,讓球隊能夠更好的留下出色的次輪球員,更好的保護母隊的利益。
第三個是休斯頓條款:
這份條款誕生的主要原因是,他當時與球隊簽下了一份6年1億的合同,可是在合同還未到期,他卻宣佈了退役,而球隊還要依舊給與他剩下的薪水,關鍵的還佔著球隊的工資帽。
經過討論之後出臺了這份條款,那就是球隊可以選擇裁掉一位球員,這位球員的薪水將不會佔到工資帽裡面。
第四個是佩頓條款:
其條款的誕生是當時綠軍將其交易到老鷹隊,再佩頓與老鷹隊完成了買斷後,很快再次籤回了綠軍,這樣子的操作無疑是直接激怒了聯盟,因此制定了該條款,被球隊交易裁掉後的球員30天不得與原球隊簽約,休賽期則為20天,之後再次修改,賽季期間的30天改成了當賽季不得再與原球隊簽約!
第五個是羅斯條款:
這份條款是,當一位新秀在新秀合同期間成為了MVP或者接連2次進入全明星首發再或者接連2次入選最佳陣容。滿足之後,這位新秀將在合同結束之後與球隊簽下一份佔全隊工資帽30%的合同。
羅斯條款雖然達到的條件很難,但是不凡有很多球星受益。比較有意思的是,杜蘭特正是第一位受到這份條款的球員。
第六個是隆多條款:
這份條款不同於以上與薪資有關,這份條款是當時隆多因為受傷僅打了38場比賽卻在最後以11.1次助攻拿到了助攻王,這無疑是讓很多的球員感到了不滿,認為出場的比賽場次太少了,沒有什麼含金量。
於是聯盟制定了球員必須參加70%以上的比賽才能夠評選最後的獎項,如果未出場70%的比賽,資料則是要折算70%後才能參加!
可以說,以上6個條款的出現都為完善NBA的規則體系還做出了巨大貢獻,能夠以名字命名,更是一件足以載入史冊的偉大之舉。
到現在, NBA歷史上第7個以求球員命名的條款誕生了,即——王澤林/國王條款!
這個條款公佈後,球迷和媒體都激動極了,因為多起意味著今年夏天將會有多起超級頂薪誕生。
球迷們是純粹的吃瓜樂子人心態,而媒體主要是激動於今年夏天的爆炸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