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理查德提醒的警官,心裡大驚的同時,也下意識按照程式,用對講機彙報了上去。
這記錄在警局裡是有正式錄音的,並且事後負責接聽的警員,特意標識了時間,並且簽字確定就是10點59分。
而劫匪第二個電話的記錄時間,則是11點整。
而且爆炸客用的是公用電話,離公園的距離,即便是戰壕和弗蘭克摩西,步行也要6分鐘。
騎腳踏車的話,理查德這種胖子也不可能在一分鐘內,往返公用電話和公園。
更別說,理查德這種體型的人,要是以極快速度騎行,或者跑步,想不引起人注意都不行。
電話亭周圍的報亭、移動房車式雪糕、冰淇淋、三明治售賣點,還有當天因為去看《羅馬假日》而大量上街的路人。
總會有一兩個人記起來後,願意站出來指認他。
當然,僅僅只是這樣,還無法完全排除理查德嫌疑。
畢竟他也可能和爆炸案的兇手是同夥。
一個負責打電話,一個負責把炸彈放進公園。
但也首先證明了,理查德不是打電話的那個人。
只要證明炸彈不是他放的,那肯定就無罪。
事後和他一起負責公園安全的警察,保安做筆錄時,並沒提到有人發現理查德拿著、或者背了揹包的事。
這證明不了理查德沒嫌疑,卻也讓FBI找不證明他就是兇手的證據。
FBI最後只能反覆說,理查德不是沒有嫌疑。
至於是不是頭號嫌疑人,最後會不會起訴他,一切都得看是否能找到新的證據。
而打這種證據模稜兩可,無法形成證據鏈的官司,對很多律師來說,基本上十拿九穩。
甚至,李長亨的律師團直接保證,要是案子讓他們負責的話,別說上法庭了,FBI想起訴都難。
遊說一下檢查官,案子百分百會以證據不足而打回FBI,要求他們繼續尋找更加明確的證據。
所以,等沃森驚喜的得到包括一家中等私人律師事務所,自己的大學法律教授導師的公開支援。
在媒體上發表對案子的解析,和一些列對理查德還算有利的證據和推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