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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章 如何避開王安石陷阱? (2 / 2)

王安石實施“青苗法”原本是為了實現國家與農民互惠互利。

該法規定,如有需要,農民可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收穫了再附帶一部分利息償還官府,一來使資金週轉困難的農戶免受高利貸剝削,二來不致影響了農業生產,三來官府也可以收些利息來增加財政收入。

對於推行青苗法,王安石一開始很有信心,因為早在他任鄞縣父母官時就試行過這一法律,效果很好。

後來陝西轉運使李參以及京東轉運使王廣淵不謀而合,先後在自己的轄區開展過“試點”,都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為了慎重起見,在正式實施這項法律前,王安石又特意先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再進行試點,待取得經驗後,才正式推向全國而且,在頒行之前,他還特別加上了“禁抑配”這一條款,即禁止強行攤派貸款。

但就是這樣一部法律,在全國各地實施時卻出現了截然相反的情況:

有的地方嚴格按照朝廷的規定辦事,執行得好,百姓得到實惠,對此法就非常擁護,老百姓就歡天喜地地歌頌朝廷。

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卻出現了嚴重的偏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這些地方官不按規定辦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想方設法多放貸款,多收利息,不惜層層下達指標,強行攤派貸款,特別是將貸款強行攤派給不需要貸款但有償還能力的富戶,而不願貸給真正需要的貧農,由此引起了富戶與貧農的共同反對。

百姓對新法自然也就怨聲載道。

比如說,規定的利率半年是20%,但是地方官員們卻常常私自提高利息到30%甚至更多。

如在陝西,農民向官府借陳米一石,到還的時候是新的好小麥一石八斗七升五合,“所取利近一倍”。

有的記載甚至說實際利率有達到原先設定的3至5倍的。

若光是私自提高利率倒也罷了,農民如果嫌利息太高,不去借就是了。

但要命的是,地方官不僅擅自提高利率,而且還“抑配”,也就是強行攤派,分任務,下指標,逼迫百姓借錢。

為了保證青苗錢的可回收性,新法原本規定“五戶以上為一保”,商量好要借多少錢,大家互相擔保。

而到了執行過程中,竟變成了官府強令富戶為各等級貧戶提供擔保,並向各等級民戶攤派青苗錢。

收錢時若貧戶無力償還就向富戶索取,將貸款的風險轉嫁給富戶!

賈老狗就擔心呢,如果他採用第二種方法,會不會也發生這樣的事情呢?!

一個幕僚提議道,納入政績一事可以不必公開提出,大可暗中提示一下,讓各地方官意會即可

賈老狗當時就搖頭拒絕了,這可絕不是好辦法!

從政之道,貴在光明正大,事無不可對人言,豈能蠅營狗苟

又一個幕僚突然問道:“大宋宋神宗趙頊時代的民間質庫、押庫遠沒有現在的大小錢行多,那現在為何沒有過幾起發生高利貸傷人之事?

我聽聞流求島上的錢行更多,甚至有跑到澳洲去經營的,但為何也未聽過有高利貸傷民的?”

這個提問有些偏題了,但是仍然引起了眾人的思索特別是廖瑩中,他咬著鋼筆,皺著眉頭深思了。

PS:d感謝書友polo的打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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