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安認真地說:“你們是靠這裡出產的物資養活的,理應要擔起保護這裡,維護這裡治安的職能,所以,你們天然就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後。這叫職業精神,所以一定要集體住在河口城堡裡,除非退出衛隊,趁著我們現在還沒有籤僱傭合同,可以做出自己的選擇……”
黃祖一下子就不說話了,退出我大流求衛隊?想都不要想了……在我大流求衛隊裡,每個月工錢按時發放,吃得還要好,衣服還白髮,更重要的是。他們有一種很牛逼的感覺。
因為他們不管是在陸地上,還是在海上,他們還有充當巡警的工作,這工作真牛呢。什麼都可以管,因為張船首規定的規矩很簡單,都是普通的常識。
比如在這裡除了張船首,任何人都沒有資格殺傷別人……若是犯了,或者被處死,或者受處罰;任何人都不得無故侵佔盜竊他人的財物;任何人都要遵守書面合同;無論是誰來這裡經營或是狩獵、捕魚。都要上交一成的稅務等等,非常簡單。
關於這些內容,張國安當然知道有些簡單了,但是,八道河河口地區所謂的社會活動也是很簡單的。
他準備以後一點點細化自己的各種法令,甚至可以借鑑大宋的《宋刑統》。
北宋開國之初,竇儀等人奏請朝廷建議修訂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後,由竇儀等人主持其事。
宋太祖即命竇儀及權大理少卿蘇曉、丞奚嶼,丞張希遜,與刑部、大理法直官陳光乂、馮叔向等,同撰集之。
當時重新修訂《宋刑統》,只有六位官員,再加上一些吏人助理庶務,僅在數月間,就完成了一部行用宋朝300年的根本大法。
其立法成本,只是這些官吏平常的俸祿,並未增加另外的開銷。
這是中國劃時代的一本法典,因為它是第一本公開發行的法典。
在春秋時期之前中國古代法律都是不公佈的,因為當時的統治者認為如果人民知道了法律,就會鑽法律的漏洞,還可能就會毫無顧忌地做一些法律還沒有規定為犯罪,但實際上違反道德的事情。
如果不知道法律,人們就會小心翼翼,因為擔心觸犯法律而不敢做任何壞事,最重要的是,還可以設定籮筐式的罪行……
從春秋開始特別是商鞅變法之後,古代中國的法律思想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認為只有人們知道法律的具體內容,才有利於人們遵守法律和政府對法律的執行,因此春秋戰國之後中國曆代王朝的法典都是對天下公佈的。
但是,只是公佈而已,百姓不可能讓細細看到,這樣,有利於審案官員的自我解讀。
但是《宋刑統》的分開發行,則完全表現了大宋的自信。
所以它受到了人們的喜愛,本來是一本法典,後來卻有讀書人韻而賦之,他們把每一個條文,都改得像駢體文一樣,讀起來朗朗上口,從而使這部《刑統賦》流傳更廣。
金朝直接就用了《宋刑統》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內容,韃靼強盜集團更是用了金朝的法令……所以張國安到時候也要借用一下,不丟人。
現在,張國安只能依靠流求衛隊來充當巡警,管理整個流求地區的治安,這也算是一種軍管吧。
他沒有想到的是,他的這個安排竟然增加了流求衛隊的驕傲感……
流求衛隊現在的訓練讓他非常滿意。(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