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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章 大宋的盜版與正版 (2 / 2)

另一個就是明文禁止一些書籍。

就是禁印議毀時政得失之書,禁印刑法敕令式諸書,禁印本朝史籍,禁印撰造的佛說和妖教之書,禁私印天文書籍,禁印士兵操練之書,禁印供科場剽竊用的“語錄”及“不根經術本源”等偽學之書。

但是,也造成了一個弊端,大宋政府也明文反對盜版,但是又對盜版無可奈何。

比如宋代程舍人在其刻印的《東都事略》目錄後有長方牌記雲:“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

這就說明該書原出版商已向官府提出申請禁止他人翻印其著作。

但是,大宋沒有為版權立法,各地地方官員也沒有認真執行,或許有零星出版商能夠得到官府的保護,可這只是極個別的現象。

這個時空,隨著印刷術的出現,作品的載體,圖書的生產成本降低且可以成為商品,從而為印刷商或作者帶來收益,大量的複製與傳播,使得印刷者或作者無法像控制手抄本那樣管領自己的無形財產權,從而產生法律給予特別保護的需要。

便捷的印刷技術與快速的流通途徑同時也便利了書商盜印他人作品以牟利。早在唐代雕版印刷運用不久就出現了盜版現象。

如唐元稹曰:“白氏《長慶集》者,太原人白居易之所作。……而樂天《秦中吟》、《賀雨》、《諷諭》等篇,時人罕能知者。然而二十年間禁省觀寺,郵侯牆壁之上無不書,王公妾婦、牛童馬走之口無不道。……其甚者有至於盜竊名姓,苟求是售,雜亂間廁,無可奈何。”

到了宋代這種盜版的現象更是嚴重了。

大宋朝廷曾經下令要求刻印《九經》監本的人必須先請求國子監批准。

這實質上是保護國子監對《九經》監本的印刷出版的一種專有權,它比歐洲的這類出版特權早出現近五百年。

但是,宋出版商刻印《九經》需向國子監申請,但並不繳納類似於版權轉讓的費用。

大宋朝官府“校正”典籍的目的在於使正統思想正確傳播。

所以這個官府的行為與既與營利無關,也與版權沒有聯絡。

而英國在中世紀時則是直接把出版特權賜予出版商,出版商由此獲得了出版某些書籍的獨佔權利,並在國家法律與訴訟制度的支援下擁有排斥其它人出版該書的權利。

這種出版特權對於出版商而言明顯具有獲取經濟利益的意味。

因此,從國家層面而言,宋代出版管制法令確實反映了國家“控制思想傳播的努力”。

從實踐上看,宋代出版商只要其未曾違反國家的政治利益,如出版“反動言論”的書籍,或所出版的科舉應試書籍中出現錯字影響士子升遷等,其盜版行為並不會受到國家懲處。

也因此,宋代的版權形態僅僅表現為某些營利出版商的版權利益主張與個別地方官府偶爾、零散的行政庇護的結合。

張國安當然不怕什麼盜版了,他也不能靠這個生存,就隨便找了一家書坊來要求刻印。

那個掌櫃的當時,認真翻了翻那《小學算術》,又看了看前章裡那種怪字和大宋數字的對照表,感覺很有意思。

又看了看那《小學幾何》對各種圖形的面積計算,更感興趣了,便說:“客官,印完所要之數後,可否准許小的加印一些,雕印的費用,可以少算些。”

張國安心想,你就是不告訴我,我也沒有辦法監督你。

他笑著同意了,說:“好吧,你想印多少都可以。”(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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