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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五三零章 王者之鉞(二) (2 / 2)

圭一般為玉石質,可以佩戴,更適於朝政、出行等活動。

國有大小之分,王亦有高低之別。

尤其在西周的分封制體系中,諸侯王雖然擁有使用“青銅鉞”的資格,但並不意味著就可以隨心所欲地使用。

什麼樣的青銅鉞可以被使用在什麼地方、用在什麼人的身上,都大有講究;

而質地、大小、紋飾不同的青銅鉞,也對應不同等級的使用者——這些被專家們稱之為“斧鉞制度”的規範,必須被嚴格遵守,即便尊為王者,也不敢越雷池一步。

比如說,青銅鉞被視為軍事指揮權的象徵,而號令三軍總要以軍法相佐,青銅鉞因此具有了執行軍法的功能,並一度擴大到軍法以外的刑法領域,成為刑具乃至刑法的代名詞。

作為刑具的青銅鉞同樣具有極高的尊嚴,不是所有人都有資格被它一砍——受刑者能否獲得斧鉞之刑,似乎也受到其身份地位的限制。

文獻記載中的斧鉞之刑,所涉及的往往都是一些身份地位很高的貴族或者官吏,諸如商紂及其嬖妾,還有蘇武和趙充國等。

再比如古籍中一再提及的為歷代天子所專用的“黃鉞”,明顯有別於各級貴族用鉞。

《史記·周本紀》記載,周武王率軍攻破殷都朝歌,“以黃鉞斬紂頭,懸大白之旗。已而至紂之嬖妾二女……斬以玄鉞,懸其頭小白旗”。

顯然,在周武王看來,擁有“天子”地位的商紂才有資格被黃鉞砍頭,而其嬖妾之刑只能使用質地不同的玄鉞。

所謂“黃鉞”,漢代學者解釋為以黃金飾斧,非純金製品;“玄鉞”是純鐵所鑄的可能性不大,它更可能是以合金方式鑄造而成。

在北河藁城臺西遺址和帝都平谷縣劉家河遺址都曾出土過鐵刃銅鉞,其中所使用的鐵經鑑定皆屬隕鐵製品。

在人工冶鐵技術發明之前,天然隕鐵被賦予了宗教色彩,銅鐵合成的斧鉞也象徵著使用者某種程度上的尊貴身份。

青銅鉞的大小、紋飾也大有講究,對應不同身份的使用者。

商代盤龍城、蘇埠屯、大洋洲商代大墓及婦好墓所出青銅大鉞,基本都符合墓主的身份地位。

雖然西周以來,青銅斧鉞開始趨於小型化,但亦有大小之分,這一點文獻記載甚為清楚。

《史記·周本紀》記載:武王即位,太公望為師,周公旦為輔,召公、畢公之徒左右王,“周公旦把大鉞,畢公把小鉞,以夾武王”。

周公與畢公的地位非常接近,但所用斧鉞仍有大小之別,說明斧鉞的大小與使用者的身份地位密切相關。

青銅斧鉞,往往飾有神秘威嚴的紋飾,以顯示使用者的權力和地位。

姑且不論傳說中周王的鉞要“以黃金飾斧”,就是傳世或流散的青銅鉞,不僅鑄有各種不同的花紋,而且還鑲嵌以綠松石等。

西周時期的諸侯方國君主墓葬出土的形態與裝飾各不相同的異型鉞,如耳形鉞、人頭鉞等,可能既代表不同的國(族別,同時也代表使用者的身份地位。

雖然古籍中多有“王者之鉞”的記載,但遺憾的是,迄今為止,文獻記載中天子級別的“王者之鉞”尚未明確發現。

但目前已經發現的夏商周等級較高且未被盜的墓葬中,時有方國或諸侯國級別的“王者之鉞”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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