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覺得分成太低了嗎?”洪韜推了推眼鏡,解釋道:“三七分成,看似公司佔比很多,但你可以算一筆賬。由公司出面幫你談的價格,肯定比你自己談下來的價格,要高很多。其次,公司花錢幫你推廣、以及公司的各種渠道,也是很大一筆開支。”
“所以即便分成公司佔了大頭,你到手的收入,並不會降低多少。”
“而且,你也可以去打聽下行情。國內幾家頂尖的音樂公司,給新的詞曲作者開出的條件基本都是差不多的。”
“再次感謝洪導的好意。不過我現在還是在校大學生,目前並不打算加入公司。至少,在畢業之前,我不會考慮。”林夕說的比較委婉,但態度卻是很堅決。
三七分成。
在他看來,是絕對不可能接受的。
或許,一般的新人詞曲作家,在簽約大公司的時候,不得不簽訂這樣的合同,甚至還會很高興。
就像洪韜說的那樣。
加入大公司後,身份地位就不一樣了,公司不但會花錢推銷你的作品,而且還可以利用公司的各種渠道。
這些附加價值加起來,拿新人高的分成並無不可。
可對於林夕而言,他其實並不是什麼新人!
他背後,有著一整個世界的優秀的文藝作品積累!
不需要大公司的平臺,也不需要花多少錢去推銷。
只要有合適的機會,這些優秀的作品,都能夠綻放出奪目的光彩!
所以新時代看似優秀的待遇,對他而言一文不值。
而且。
除了分成之外,加入這些大公司,也相當於簽了賣身契。
到時候公司給自己安排什麼任務,要怎麼處理自己的歌,或者要把自己的歌賣給誰,他都是沒辦法抗拒的!
剛才洪韜的話也說得很清楚了。
歌曲的版權在林夕手上,但是經營權卻是在公司手裡的。
也就是說,林夕可以決定自己的歌賣給誰,公司也同樣可以決定。
看似是雙方公平,條件對等。
事實遠遠不是如此。
當雙方意見沒有分歧的時候還好,一旦有了分歧,往往只有個人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