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照片,價值非常低,拍了幾張廢墟,白松看了半天,幾乎一點價值都沒有。
現場的火災認定書是認定了火災原因是燃氣洩露,後來追查發現有一定的產品質量問題,相關企業被罰款。
就這些?
白松感覺很悲哀,死了好幾個人的案子,就只有這些?
“屍檢報告也沒有嗎?”白松問道。
“有,不過現在還沒傳過來,估計得找。”魏局道:“90年代的案子,不要抱太大期望。這個事,過了訴訟時效了。”魏局說道。
“這個事沒有立案嗎?”有人問道。
“沒有立案。”另一個人說道:“但是,這種公安部門應當立案而沒有立案的,不應該計算追訴期吧。”
...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有訴訟時效類似的規定,民法叫訴訟時效,刑法叫追訴期。
民法(以2020年為準)的訴訟時效普遍是三年。你把錢借給了對方,到了歸還的日期三年以上你不起訴,對方就能提出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這個權利,如果對方不懂法,一直沒有提出抗辯,那麼法院會正常受理,直到法院快要判決的時候,對方的抗辯權就消失了。或者對方這個時候知道了有這個權利,申請上訴,上訴期間也不可以援引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簡單地來說,作為欠款方要是不懂這個,法院不會主動告訴你你有這個權利。
但是,現在往外借錢的的人可能不知道這個規定,欠別人錢的沒有不知道的。
所以對付不還錢的不要不好意思,抓緊時間要,或者重新補借條,這樣三年的訴訟時效會重新重新整理。如果那個人借完錢去躲了一陣子,你可以隔兩年去省級報刊花幾百元買個小格子發個公告。
刑法的追訴期則很複雜,治安案件是半年,刑事案件是5年、10年、15年、20年四個檔次。1997年刑法頒佈之後,只要公安局立案,或者公安局應當立案而沒有立,那麼就是跑了100年都能處罰。
但是如果沒有任何人發現這個案子,過了追訴期,這個罪行基本上就等於消失了。
鄭彥武的這個案子,雖然已經過了20年,但是屬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沒有立案的情形,按理說不受追訴期的影響。
但是,這個案子的案發時間,是1994年。
在1997年刑法頒佈出來之前,是1979年刑法。
“魏局說得對,確實是過了追訴期了。”白松點了點頭:“案發時不是1997年刑法,根據1979年刑法第77條之規定,必須是公檢法採取了強制措施後逃避偵查審判的,比如說取保候審跑了,這情況才是不受追訴期限制。單獨的立案或者應當立案沒有立案,還是會計算追訴期。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那個案子確實是過了追訴期了。”
“79年刑法居然是這麼規定的?”幾個人竊竊私語起來。
要這麼說,都過了追訴期還查個屁啊...
魏局看白松的表情依然沒什麼變化,他有些好奇。說了這麼多,白松為什麼並不氣餒?
“白所,你有什麼想法嗎?”有一個副支隊長讀懂了魏局的表情,直接幫魏局問道。
“1979年刑法第76條第四款同樣有規定,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可以報請最高檢核準。”白松目光灼灼地看著魏局長。
魏局對這個目光絲毫沒有額外的感觸:“好,先查案,如果確定是命案,而且是死了好幾個人這種慘案,這個事我會給領導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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