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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四章 細緻剖析1 (2 / 2)

這個司機雖然死了,不就有刑法可罰性,但是,這並不代表他就不是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嫌疑人。

這個案子,並不會因為犯罪的實施者死亡,就不再立案,相反的,二大隊已經就此案立案偵查案由,故意殺人罪。

如此立案,如論是周大隊長還是秦支隊,都是很有壓力的。

這是一起故意殺人未遂案件,從犯罪動機上來說,罪犯一定是有殺人動機的,而且目的也是致奧迪車內人員死亡。

除此之外,這案子還可以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雖然他的目的是撞奧迪車,可是行為人使用的大貨車在高架橋下坡路如此車速去撞擊其他車輛的時候,可能面對的被侵害法益就不僅僅是奧迪車,還可能是其他不特定第三人,而嫌疑人對這種可能造成的後果持放任狀態。

當然這裡可能存在爭議,只是這並不是本案的關鍵,關鍵還是在於後續的破案問題。

貨車司機雖然死了,這個案子並沒有結。

後面的人是誰?誰是本案的間接正犯?誰是本案的幫助犯?後續的人裡,會有多少人會為此案包庇、窩藏?

而且,這個案子的間接正犯,也就是後面的買兇者,他本是還很可能是貨車司機死亡案的直接正犯或者間接正犯。

這很拗口,意思是,他可能親自參與或者安排他人對貨車司機的安全帶做了手腳。

一起故意殺人未遂案,後面還有一起故意殺人既遂案。

呼~

這就是擺在明面上案子了。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

白松看著街上的行人,想起《史記》裡的這句話,不由嘆息,從古至今,人心都是如此,從未變過。

越是遇到大事,越是要鎮定。

人在激動和難以自控的時候做出來的選擇往往非但不具備價值,反而會讓事情變的更糟糕。

白松此時並不擔心自己的安危,他沒出事,此時真正需要擔心的反而是幕後的人。

艾德蒙·洛卡德寫的《犯罪偵查學教程》提出過洛卡德物質交換原理,每一場犯罪,都會有痕跡性、實物性和印象性的物質交換。

白松相信,這起車禍案件,謀劃的時間肯定不是一天兩天,即便去查這輛車,很可能也不會有什麼特別好的結果,幕後人肯定用了足夠的時間,儘可能的磨滅了相應證據。

但是,如果讓他迅速再組織一次對白松的這種行動,那基本上就是找死,這會留下海量的證據。

現在的關鍵性問題,有兩個。

第一,這個人為什麼要現在實施這個行為?如果如白松所想,這個案子真的是和白玉龍有關,那麼為什麼最近他“暴露”了,被人發現了?

第二,關於貨車司機,是否有其他的可以突破性的線索?車子、貨等等記錄,刑警那邊肯定都在查了,如此,還有其他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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