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安排好,鬱興東才與顏雪霖等警察回縣局,等檢屍報告出來。
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屍體解剖,兩個法醫初步得出結論,口頭向鬱興東彙報:
“鬱處,我們經過解剖,初步得出結論:死者不是投河自殺,而是他殺。”
“他的後腦勺遭到過重力擊打,皮破骨裂。應該只打一記,打昏後,又被人掐喉嚨致死。”
鬱興東聽得非常認真。
“但屍體被拋入水中多天,已經高度腫脹,身上沒有留下犯罪嫌疑人的任何痕跡。”
“從屍體腫脹程度和解剖的情況判斷,死者死亡時間在三天到四天之間。”
鬱興東問:“死者是怎麼進入河水的?你們從他身上看得出來嗎?”
女法醫小孫說道:
“從死者身上的衣服、鞋子,領帶和頭髮等情況判斷,死者應該是死後被人從橋上拋入河中,而不是從船上,或者岸上丟入河中的。”
“另外,死者衣服口袋裡什麼也沒有,手機,鑰匙,錢包什麼的,估計是被兇手搜走了。”
“從這點看,兇手的反偵察經驗比較豐富。”
鬱興東也問得很細緻:
“你為什麼說,是從橋上拋入河中的呢?”
小孫又道:
“死者上身是穿西裝的,西裝上鈕了一顆鈕釦,屍體上的西裝是往下翻起的。那是他的頭往下,從高處拋入河水,被河水的衝擊力衝成這樣的。”
“因為有一顆鈕釦鈕著,西裝才沒有被河水的衝力沖掉。”
“你是說,屍體是被人從一條高橋上,頭往下倒栽下去的?”
“可能是從一條中間較高的拱形橋上,從袋子裡往下倒屍體的。”
鬱興東聽完法醫彙報,馬上在腦海裡計算著屍體在水中飄流的里程,隨後作出判斷:屍體落水點大概在出屍點往上三到五公里的地方。
“我們馬上去河邊勘查現場,調看探頭。”
他叫過顏雪霖和孫健華等人,開車出去,沿出屍地河邊公路往上游慢慢開去。
他們先從大河北側的一條公路往上游開,邊開邊尋找沿路的探頭,觀察南興河兩岸的路況。
河面大概有七八十米寬,河的兩岸都是石駁岸坡,岸坡邊上有一條可開車子的水泥小路。
河的北側這邊,河邊小路的右側是觀光林帶,樹林帶的右側是一個四車道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