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學樓>都市言情>你當律師,把法官送進去了?> 第270章 執法權不代表著豁免權,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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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章 執法權不代表著豁免權,明白嗎? (2 / 5)

城管人員對於攤位進行管理和處罰的確是職權範圍的能力。

對於這一點,還有什麼問題?

當然沒有問題,不過蘇白好奇的是,對方會透過什麼途徑來對於這一點進行反駁。

在聽到蘇白沒有什麼其他問題之後,蔡萬強繼續開口陳述:

“在整個案發的過程中,都處在一個執法的過程當中。”

“何平等人的確存在著不當執法,可是他們畢竟是執法人員。”

“在行使著自己管理攤販的職能,在這種過程當中,可能存在著一定的違規行為,但是他們的確是在行使著自己的職能行為。”

“針對於這一點來講,何平等人的行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基於以上我方認定這場案件,依舊是周立故意傷害的行為。”

聽完蔡萬強的陳述,蘇白笑了笑。

他明白對方的想法,對方的想法很簡單。

那就是如果是由衝突和矛盾而引起的突發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

這樣的話,在判定時會根據具體的場景及情況來判定相關的罪行。

很有可能會判定周立故意傷害。

說白了!

周立的傷害行為,是不是在執法過程中,這一點非常重要。

當然。

這一點是站在蔡萬強的角度而言的。

作為公訴人,蔡萬強不想看到周立被判有期徒刑。

所以一直在強調周立對抗執法,強調何平在當時屬於執法人員的身份。

目的很簡單。

就是為了讓周立能夠獲得較重的刑事處罰。

蔡萬強之所以很強調是在執法過程中,主要原因就是。

否認蘇白提出來的防衛行為。

剛才已經說過了,防衛行為是在不法侵害的發生過程當中。

如果強調成,何平等人的行為,是在實施執法行為中存在的不當違規行為。

那麼這個案件何平等人的確需要存在一定的責任,但是不具備負有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

也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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