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立!”
“就座!”
“開庭!”
隨著法官的到位,庭審開始了。
“姓名。”
“櫻小路要一。”
“職業。”
“無業。”
“……”
在一系列流程之後,作為檢方的鳥田檢察官開始發言:
“發現遺體的是被害人的經紀人,由於有采訪,經紀人早上八點去接她,結果看到被害人躺在客廳中,已經死亡。”
“接到報警後趕來的警察在家中搜查時,發現在二樓睡覺的被告人,在告知他的妻子死在了客廳之後,他說了一句‘原來不是做夢啊’,由於涉及作案情況,在自願調查時,供認不諱,隨後被逮捕。”
“我方請求第一個發現受害者的證人,正木先生出庭作證。”
法官允許了。
很快,作為證人的死者經紀人正木登場了。
“正木先生,當你看到死者屍體的時候,心裡是怎麼想的?”鳥田檢查官問道。
在石原里美準備從檢方證人,變為辯方證人的時候,她有向檢方解釋過,他們弄錯了真正的殺人兇手。
可是檢方卻不可能像石原里美想的那樣,知錯就改,而是準備繼續推動案件進行下去,想盡辦法,給櫻小路要一定罪。
因為檢方為了櫻小路要一的案子,忙碌了幾個月,怎麼可能就因為石原里美輕飄飄的一句話,就算了,將一切推翻重做?
而且檢方也有“偶像包袱”,怎麼可能願意承認,自己差點就製造了一起冤假錯案?
這讓民眾如何看待他們?
然後,就是檢方的傲慢了,你說我錯了,我就錯了,你算老幾?
檢察官令人討厭,是因為他們做的都是吃力不討好的事情,那些事必須有人做,就像打籃球,必然有個人要去搶籃板、防守、製造犯規這類髒活,這種髒活集中在一個人身上後,自然會特別得罪人,讓人當成瘟神。
石原里美理解檢察官們的辛苦,但她更不允許檢察官任意妄為,踐踏真正的正義。
因為檢察官的權力太大了,辦案獨立,完全不受干擾,可以指揮司法警察職員偵查案件,有很大的起訴裁量權,也叫起訴便宜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