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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張娟意外懷孕 (1 / 3)

前世1992年1月6日的那晚,陳文和張娟辦了錯事。

從性質上來說,兩人都不滿18週歲,可以被定為兩個未成年人。

但是從法律上來說,兩人的年齡又已經超過了“安全年齡”,不構成犯罪。

萬幸,這件事發生在1992年。

如果陳文遲一年發生這樣的事,就能趕上93年嚴打。

那樣一來,陳文沒準會成為被嚴打的物件。

(有多嚴?你們自己去網上找找。)

(為了避免被遮蔽,此處刪除當年案例介紹300字)

1992年1月6日的那晚的事,雖然發生得突然,但陳文和張娟倆人心生愛慕,這是有感情基礎的。

而且事後,兩人商定了終身,你非我不嫁,我非你不娶。

但是,事情發生了意外。

張娟懷孕了。

這下麻煩了。

1月份倆人做的事,3月份張娟發現懷孕了。

準確說,是張娟的媽媽發現女兒懷孕了。

1月份和2月份,連著兩個月,女兒沒有使用月事用品。

這些裝備,一直是張娟媽媽負責張羅和管理的。

3月份,張娟的女兒家月事依然沒按期到來。

這下,張娟媽媽感覺出事了。

拽著女兒去醫院檢查,結果顯示懷孕兩個月。

張娟媽媽立刻炸了,誰啊,哪個/小/流/氓/禍害我閨女!嗯?/小/流/氓/?是不是那個誰!你說!

張娟哭著承認了,她告訴媽媽,她愛陳文,她願意嫁給陳文,陳文也答應了她,等師專畢業後,分配了工作,就立刻娶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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