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世1992年1月6日的那晚,陳文和張娟辦了錯事。
從性質上來說,兩人都不滿18週歲,可以被定為兩個未成年人。
但是從法律上來說,兩人的年齡又已經超過了“安全年齡”,不構成犯罪。
萬幸,這件事發生在1992年。
如果陳文遲一年發生這樣的事,就能趕上93年嚴打。
那樣一來,陳文沒準會成為被嚴打的物件。
(有多嚴?你們自己去網上找找。)
(為了避免被遮蔽,此處刪除當年案例介紹300字)
1992年1月6日的那晚的事,雖然發生得突然,但陳文和張娟倆人心生愛慕,這是有感情基礎的。
而且事後,兩人商定了終身,你非我不嫁,我非你不娶。
但是,事情發生了意外。
張娟懷孕了。
這下麻煩了。
1月份倆人做的事,3月份張娟發現懷孕了。
準確說,是張娟的媽媽發現女兒懷孕了。
1月份和2月份,連著兩個月,女兒沒有使用月事用品。
這些裝備,一直是張娟媽媽負責張羅和管理的。
3月份,張娟的女兒家月事依然沒按期到來。
這下,張娟媽媽感覺出事了。
拽著女兒去醫院檢查,結果顯示懷孕兩個月。
張娟媽媽立刻炸了,誰啊,哪個/小/流/氓/禍害我閨女!嗯?/小/流/氓/?是不是那個誰!你說!
張娟哭著承認了,她告訴媽媽,她愛陳文,她願意嫁給陳文,陳文也答應了她,等師專畢業後,分配了工作,就立刻娶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