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皇后點頭,絕對不錯。
意思是為了錢財,恐嚇別人,在盜賊的罪上面加一等。
而盜賊這個罪,什麼都沒得到,徒刑兩年,拿到了一尺布或差不多價值的東西,徒刑三年。
兩匹布的話加一等,十匹布,或者是傷了人,絞死,殺了人的,斬首。
威脅別人的時候,手上拿了棒子,沒成功,流放三千里。
五匹布就絞了,傷了人,斬首。
那麼多百姓被脅迫,罪加一等。
就是沒拿棒子的跟拿棒子的一樣判,要是拿了棒子,弄到一點錢就算五匹布,絞,弄到五匹布,斬。
李易接著又說:“諸略人、略賣人,不和為略,十歲以下者,雖和,亦同略法。絞。”
這個更厲害,掠奪別人,或者是把別人給賣了,絞。
怎麼定義掠呢,對方不同意就是。
十歲以下的孩子,孩子同意,那不行,還是按照掠來判。
那兩個孩子就都沒到十歲,直接死刑,唐朝拐賣孩子就這個罪,甚至都不用賣出去,拐了就死。
要是有合夥的人,什麼誘騙了,同樣跟著承擔責任。
但顯然,大漢那一夥兒人沒有一個可以逃脫死刑的。
不過李易不想殺,他需要人挖礦,殺了上哪找免費勞動力去?
不用給什麼好吃的,黑麵包就行,再來點最差的鹽製作的野菜鹹菜,無須洗菜,喝涼水。
天天挖,不挖就往死裡打,反正都是要殺的人。
要不是怕沒力氣幹活,鹽都不給。
“我準備救他們一命,還給他們找活兒幹,生小病,藥便宜,給喝藥,生大病,需要動手術,有人給他們作。”
李易對王皇后說,他把以後人家生病的事情都想好了。
王皇后沒反對:“看那個大漢,幹活有把子力氣。晚上睡覺要照顧好,必須有稻草,不然凍病了耽誤挖礦。”
她跟著出主意,現在很多死刑的人都被弄去挖礦了,徒刑和流放的也挖礦。
不過徒刑正常到了年限就放了,流放的多挖幾年。
挖礦不僅苦了累,還有危險。
當然,那些人若是給別人打殘疾了或打死了,必須殺,寧肯少了挖礦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