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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5: 婚 姻 與 性 . 愛 (2 / 2)

如果我們把人類社會按矇昧時代、野蠻時代、文明時代來分期,再把雜婚、血緣家庭和普那路亞家庭統稱為群婚,三個歷史時代就有了對應的婚姻關係。群婚制與矇昧時代想適應,對偶婚制與野蠻時代相適應,一夫一妻制與文明時代相適應。

二、現代性.愛的產生

談到現代.性.愛,恩格斯指出:“現代的.性.愛,同單純的.性.欲,同古代的愛,是根本不同的。第一,它是以所愛者的互愛為前提的; 在這方面,婦女處於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愛的時代,決不是一向都徵求婦女同意的。第二,性.愛常常達到這樣強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結合和彼此分離,對雙方來說即使不是一個最大的不幸,也是一個大不幸,僅僅為了能彼此結合,雙方甘冒很大的危險,直至拿生命孤注一擲,而這種事情在古代充其量只是在通.奸的場合才會發生。最後,對於.性.交.關係的評價,產生了一種新的道德標準,不僅要問:它是結婚的還是私通的,而且要問:是不是由於愛情,由於相互的愛而產生的?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73頁)

我們前邊用很大的篇幅追溯了婚姻關係的歷史演變,卻一直沒有談及.性.愛,這不僅僅因為.性.愛在已往婚姻關係的歷史演變中沒擔當過任何角色,重要的在於在一夫一妻制之前的各種婚姻關係中它即不能產生也無法存在。

性.愛.就其本質來說是排他的,它的另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嫉妒。我們知道,人類所以能夠走出動物群主要是靠堅固的群體,靠群體的力量。而在動物群中,群與個體家庭一般是不相容的。正如恩格斯所說:“雄.者的嫉妒,即聯絡又限制著動物的家庭,使動物的家庭跟群對立起來; 由於這種嫉妒,作為共居生活最高形式的群,在一些場合成為不可能,而在另一些場合則被削弱,或在交.尾期間趨於瓦解,在最好的場合,其進一步的發展也要受到阻礙。”(《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29頁)如果說動物界雄性的嫉妒只是在交尾期使群趨於瓦解,而具有經常.性.行為的人類,如果一開始就有雄性的嫉妒,其結果只能是使群無法存在。

不能否認,即使在群婚狀態中,性.生.活也只能發生在兩個人之間。年齡相仿、容貌體態、長時間的接觸等等,肯定能成為兩..性間相互吸引的因素,但這決不是我們現代意義的.性.愛,性.愛只能是一夫一妻制條件下的產物。如恩格斯所說:“從而就第一次造成了一種可能性,在這種可能性的基礎上,從一夫一妻之中──因情況的不同,或在它的內部,或與它並行,或違反它──發展起來了我們應歸功於一夫一妻制的最偉大的道德進步,整個過去的世界所不知道的現代的個人.性.愛。”(《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65頁)

三、婚姻與**

我們的人類社會至少有幾萬年的歷史,而文明的歷史只有幾千年,人類社會絕大多數時間是在矇昧和野蠻時期渡過。這也就是說,在人類社會生活絕大多數的時間裡,婚姻是沒有愛情的婚姻。而進入文明社會,婚姻與.性.愛關係又如何呢?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早期的.性.愛一般並不是發生在婚姻之內而在婚姻之外,例如中世紀的騎士之愛。“《AIB S》,用德文來說就是破曉歌,成了普羅凡斯愛情的精華。它用熱烈的筆調描寫騎士怎樣睡在他的情人──別人的妻子──的床上,門外站著侍衛,一見晨曦( IB )初上,便通知騎士,使他能悄悄地溜走,而不被人發覺。接著是敘述離別的情景,這是歌詞的最**。”(《馬克斯恩格斯選集》第四卷66頁)

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里,對婚姻起支配作用的首先是財產關係,是權衡利害的婚姻。其次締結婚姻,常常不是當事人的選擇而是由雙方的父母做主,例如,在中國的封建社會里,講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婚姻是建立在男女不平等的基礎之上。儘管,在漫長的歷史程序之中,一夫一妻制也在悄悄的發生著變化,也就是.性.愛的成份在增加,財產關係的影響在趨弱。儘管我們不排除一對素不相識的男女婚後也可能相親相愛成為恩愛夫妻,但在那些社會里談婚姻的基礎是.性.愛畢竟是一句空話。

在當代中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大多數的地方已經成了遙遠的記憶。由於多數的婦女都和男人一樣參加社會勞動,成為家庭生活的主要供養者,從而造成婦女社會地位的提高和男女真實意義的平等,這無疑對我國社會婚姻關係產生重大影響。但是,如果說我們的婚姻已經完全建立在.性.愛的基礎之上了,這顯然也不是事實。諸如個人收入、住房條件、個人的學歷、家境、甚至身高體質等等,難道不是青年人在擇偶時常常考慮的問題? 這也就是說在我們社會的婚姻關係中,或多或少仍有權衡利害的考慮。而既然.性.愛還不是婚姻的全部基礎,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說沒有.性.愛不能成為離異的唯一理由呢? 離異是不是也要權衡利害呢? 也就是說“如果說只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麼也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而當婚姻的基礎還不是“只有以愛情”時,我們是不是也就不能夠說“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呢?

我們假定有一對青年,透過熱戀而結合,無論戀愛與成婚的過程中都沒有任何權衡利害的成份,婚姻是完全建立在.性.愛的基礎之上。但問題在於這種熱烈的愛能保持多久呢? 海枯石爛此情不渝,這對於涉世不深熱戀中的情人們肯定是堅信不移,但對於那些社會閱歷豐富的人,會知道諸如此類的愛情誓言究竟能有多少真實性。就.性.愛的永續性而言,對於不同的個人是很不相同的,特別是對於男人。而相對說來,女人的.性.愛比男人要專注保持的時間也要比男人長久。如果我們剛才談到的那對情侶,男方已不再愛女方了,而女方卻一如繼往的愛著男方,結束這樣的婚姻雖然滿足了男方要求,而對女方是不是很不公平呢? 就算是他們已經不再互愛了,是不是就一定要結束婚姻呢?

性.愛無疑是夫妻關係中重要的情感紐帶,但並不是連線夫妻關係的唯一紐帶,還有共同生活中建立的其它感情,有與共同親屬建立的感情,特別是對共同子女的感情。夫妻離異在現代社會,不僅僅是隻涉及到當事人,還要牽扯到方方面面,特別是要牽扯到子女。儘管夫妻離異不改變他們同子女的關係,但是卻無法再給子女一個完整的家,這對未成年子女的傷害尤為嚴重。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不穩定同樣會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婚姻關係是一定歷史條件的產物,脫離社會實際談婚姻與.性.愛的關係是沒有意義的。我們這裡並不是一概反對離婚,如果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維持這樣的婚姻對雙方都已經是十分痛苦的事情,結束這樣的婚姻無疑是最好的選擇。我們也不排除離婚率的上升包含著社會進步的趨勢,表達了人們對生活質量不斷提出更高要求。筆者只是想指出,在當今社會,把.性.愛作為離婚的唯一理由是不充分的。維持家庭的相對穩定即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義務,也是我們社會應當提出的道德要求,無論個人與社會都應當對夫妻離異取慎重態度。

我們談到了。在漫長的歷史程序中一夫一妻制也在進步著,其標誌是.性.愛的成份在增加,財產關係的影響在趨弱。隨著歷史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有一天當財產關係不再為婚姻構成影響,甚至連子女的養育都由社會來負擔,婚姻的締結和離異只和當事者有關不牽扯到任何別人的時候,結束沒有愛情的婚姻肯定成為自然而然的事情。至於那個時候婚姻關係將會發生怎樣的變化,用恩格斯的話說:“這要在新的一代成長起來的時候才能確定,這一代男子一生中將永遠不會用金錢或其他社會權力去買得婦女的獻身; 而婦女除了真正的愛情以外,也永遠不會再出於其他某種考慮而委身於男子,或者由於擔心經濟後果而拒絕委身於他所愛的男子。這樣的人們一經出現,對於今日人們認為他們應該做的一切,他們都將不去理會,他們自己將知道他們應該怎樣行動,他們自己將造成他們的與此相適應的關於各人行為的社會輿論──如此而已。”(《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79頁)

這樣的婚姻也許是真正的一夫一妻制,也許是古代群婚制在更高形式上的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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