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學樓>靈異小說>水煮清王朝> 清代八旗政策
閱讀設定(推薦配合 快捷鍵[F11] 進入全屏沉浸式閱讀)

設定X

清代八旗政策 (1 / 2)

清朝定鼎北京,先後鎮壓各地農民起義,消滅南明三個小朝廷,用20餘年的時間基本結束了大陸上的武裝抗清鬥爭。滿族成為全中國的統治民族,政治、經濟地位均發生顯著變化。滿族統治者統治全國,不能不聯合漢族地主階級代表和蒙古等少數民族貴族,但這種聯合並不是一種平等關係。滿族統治者旨在擴大和鞏固自己的特權地位,確立起“首崇滿洲”的原則、並作為有清一代恪守不變的國策。

(一)維護滿洲貴族特權

世祖曾標榜:“朕不分滿漢,一體眷遇”,實際上卻以“首崇滿洲”為圭臬①,中樞機構均重用滿族親貴大臣。議政王大臣會議是滿族貴族控制國家的重要工具,擁有很大權力。參予議政的成員除宗室貴族親王、貝勒、貝子外,還有滿洲的勳臣貴戚。康熙初,滿洲、蒙古八旗都統和各部尚書俱為議政大臣,唯漢軍與漢人無權參與。會議設有“議政處”,每屆朝期,議政王大臣們聚集皇宮中左門外會議,“清朝大事,諸王大臣企議既定,雖至尊無如之何”②。體現出滿洲貴族在清政權中舉足輕重的核心地位。

多爾袞攝政時,曾以內三院為六部之首,如明朝內閣之制。大學士品級,滿洲一品,漢人五品,滿尊漢卑。世祖親政以後,撤銷內三院,以原內三院滿漢大學士兼管各部事,正式改行內閣制。內閣大學士表面上滿、漢各半,實則漢大學士班列滿大學士之次,不問政事。崇德年間六部一度只設滿尚書,1648年(順治五年)實行滿漢尚書復職制,實權操於滿官之手。“京堂俱一滿一漢,印歸滿官”③。康熙初年劃一滿漢官品級後,同樣是滿官權重,漢六部九卿只是奉行例行公事,“滿人謦欬,無敢違者”。

滿族統治者在進行封建政治制度建設中需要漢臣的參與,但又要防止特權為漢臣所侵奪,特別創立了分缺制,以確保對中央和地方高階職務的zhan有。為此,將中央機構的職務即“缺分”,分為宗室缺、滿洲缺、蒙古缺、漢軍缺、內務府包衣缺和漢缺。康熙《大清會典》共載內閣、六部等13箇中央機構中有品級和無品級額缺2082個,大部為滿洲和內務府包衣zhan有。①漢軍和漢人的額缺325個,僅佔15.6%。對於地方官員,滿族統治者重視的是督、撫一級人選。1647(順治四年)至1735(雍正十三年)90年間,旗人任督、撫的共計770人,其中漢軍十居其七,滿洲十居其三,蒙古僅二人②。而邊疆大吏如駐防將軍、副都統、參贊大臣、辦事大臣,則由滿人專任。就全國官員總數而言,漢人多於滿人,但京城內外文武要缺,則滿人多於漢人。由於有滿洲只任六品以上官的規定,保證了人數較少的滿人集中控制中央和地方的要職。

滿族貴族不但透過一定製度,將自己的政治特權固定下來,還採取措施,試圖把這種特權地位永久保持下去。對皇帝一族的宗室、覺羅(清制:清太祖以下支派稱宗室、其疏者稱覺羅)錫予封爵,1653年(順治十年)定,宗室封爵自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共十等。其中禮親王、睿親王、鄭親王、莊親王、豫親王、順承郡王、克勤郡王,“皆國初有大勳勞者,世襲不降封”③,俗稱“****”,世代承襲不替。其餘宗室王公封爵以世遞降,貴族子弟根據爵秩高低領受高官厚祿。對滿族異姓功臣、貴戚封以世爵,即所謂“民世爵”,分為公、侯、伯、子(精奇尼哈番)、男(阿思哈尼哈番)、輕車都尉(阿達哈哈番)、騎都尉(拜他喇布喇哈番)、雲騎尉(拖沙喇哈番)、恩騎尉九等。清初規定:開創勳勞“不論階次,鹹世襲罔替”④,以確保滿族貴族取得的特權,可以傳遞子孫後代。

滿族仕進與漢族不同,並不專靠科舉考試。一為侍衛,其中以御前侍衛最顯貴。侍衛的挑取,並不是滿族的特權,而是滿族中人數極少的閥閱世家的特權。清制,內外滿大臣子弟,五年一次挑選恃衛,一經入選,往往不數年擢至顯職。一為筆帖式(漢譯文書),是滿人進身的又一捷徑。中央各部、院、寺、監均設筆帖式一職,人數最多,幾乎清一色滿人。筆帖式品級雖低(最高者不過六、六品,低則八、九品),但升遷最快,只要善於奔走攀援,雖目不識丁,不一二十年,亦可富貴,甚至外升督撫,內轉尚書侍郎。

滿族統治者透過這些措施,為滿人進身提供便利之階。有清一代,儘管漢官的人數在不斷增多,地位也在逐漸提高,“首崇滿洲”原則卻從未動搖,用意是深遠的。

(二)旗民差別待遇

滿族統治者在維護自己的特權時,總是竭力把自己粉飾成代表整個滿族的利益,製造滿漢民族的畛域。八旗是清朝統治賴以維持的主要支柱,因此被視為“國家之根本”,享受種種特殊待遇。

經濟上,優養旗人。從入關時起,宣佈永遠免徵八旗人了的差徭、糧草、布匹,從此只承擔兵役。為了解決旗人生計,保證置辦軍械馬匹的開支,入關之初,圈佔京畿方圓259公里內18萬餘頃漢民土地分給入關旗人,並且禁止旗民交產。對於滿族統治者來說,圈佔旗地不過是沿用關外時的舊制,但對當地漢民來說,卻是赤裸裸地對他們的暴力掠奪。由於八旗兵丁經常出兵在外,又建立起俸餉制度。八旗兵丁俸餉遠高於綠旗漢兵,康熙年間八旗馬甲每月餉銀3兩,每年餉米46斛(23石),“計其所得,已多於七、八品官之俸祿”①。更非一般漢民所能攀比。

法律上,實行旗民差別待遇。旗人與民人發生糾紛,州縣官無權判決,須依旗民分治的原則,由各旗和地方特設的理事同知審理。民人犯法,有笞、杖、徒、流、死五等刑罰,旗人則享有換刑特權,“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②,犯徒刑一年者,換刑枷號二十日;流刑二千里,換刑枷號五十日;犯極邊充軍的,換刑枷號九十日。旗人犯盜竊罪免刺字,即使是重犯,也不過刺臂而不像對漢人那樣刺面;犯死罪者也可減等,由斬立決改為斬監候。《清史稿·刑法志》在解釋這樣做的原因時說:“原立法之意,亦以旗人生則入檔,壯則當兵,鞏衛本根,未便遠離”。滿族統治者視八旗為鞏固統治的主要軍事機器,所以才在經濟、政治、法律上予旗人以種種特殊待遇。滿族與其它民族地位的不平等,成為製造民族歧視與矛盾的源淵之一。

二、八旗組織的變化

清朝入關以後,在廣大漢族地區繼續沿用明朝制度,設定布政使司,後來演變為省、府、州、縣各級地方行政機構,任命督、撫、知府、知州、知縣等管理民政。與此同時,為維護自己的統治特權,又千方百計保留本族舊有的社會組織和制度,將滿人“俱隸八旗”,形成“旗民分治”的管理體系。八旗組織適應統治者的政治需要,發生了一些新變化。

(一)軍事職能的加強

八旗兼有行政、經濟、軍事多項職能,隨著清朝對全國統治的建立,八旗的軍事職能大為強化了。

清朝為了以較少的八旗兵丁有效控制全國,採取了“居重馭輕”,重點配置的政策。北京是統治的中心,也是八旗駐紮的主要地點,以後為了鎮戍地方,將一部分旗兵陸續派往全國各地駐防,於是形成“禁旅”與“駐防”的區別。

禁旅八旗,又稱京旗,分左右翼駐紮北京城內。左翼四旗,鑲黃旗在城東北,駐安定門內,依次而南為正白旗,駐東直門內,鑲白旗駐朝陽門內,正藍旗駐崇文門內:右翼四旗,正黃旗在城西北,駐德勝門內,依次而南為正紅旗,駐西直門內,鑲紅旗駐阜城門內,鑲藍旗駐宣武門內。京旗各佐領在行政上歸本旗都統管轄,但在軍事系統上,又按照兵種,將前鋒、護軍、馬甲、步甲獨立編營。其中,驍騎(馬甲)營、護軍營、步軍(步甲)營均按旗分設,前鋒營按左右翼分設。護軍營與前鋒營平時警衛宮禁,皇帝外出時扈從行營,是八旗兵的精銳。以後陸續增設虎槍營(1684年,康熙二十三年)、火器營(1691年,康熙三十年)、健銳營(1749年,乾隆十四年)、善撲營、神機營為特殊兵種。

清代禁旅八旗的兵額是保密的。順治年間約有8萬③,乾隆年間為10萬餘人④,清末增至12萬餘人⑤。禁旅八旗以滿洲八旗為主,遇有戰事,派出作戰,戰畢撤歸京師,為清朝基本的軍事力量。

八旗駐防制度開始於順治朝,發展於康、雍兩朝,迄乾隆朝始告形成。順治年間,各地駐防僅15000餘人①,康熙、雍正年間漸增至90000餘人②,清中葉達10萬餘人③。從此,駐防八旗兵額大體與京旗持平,這種狀況一直延至清末。

康熙至乾隆年間,八旗在東北的駐防地由15處增至44處,在各省駐防地由9處增至20處,乾隆年間在新疆新設8處。其中,配備在京畿和東北的兵力,約佔駐防八旗總數的一半,而東北的駐防八旗又佔畿輔地區以外駐防八旗的半數以上。東北並未配備綠旗漢兵,說明清朝統治者非常重視自己的“發祥地”。相比之下,內地各省八旗駐防,一省不過1—3處。其中又以長江以北較多,湖南、江西、廣西、貴州等處未設駐防。內地軍事戍守的任務,主要由60餘萬綠旗漢兵擔任,八旗駐防起監視作用。八旗兵丁屯駐在全國70餘處重要城鎮和水陸衝要,根據需要各設駐防將軍、都統、副都統,或只設城守尉、防守尉為其統領,他們成為清朝控制全國的重要力量。

清世宗胤禛說過:“駐防之地,不過出差之所,京師乃其鄉土”④。駐防各地的兵丁,最初是從京旗各佐領派撥的,並由這些來自不同旗、佐的兵丁,在駐防地組成新的佐領。但他們的戶籍,仍隸屬原旗原佐領。所以在清初一段時間裡,駐防旗人仍把北京作為他們的故鄉。隨著駐防制度的固定化,駐防旗人的戶籍雖然仍隸屬原旗都統衙門,與本佐領的關係卻逐步削弱,並在駐防當地形成新的旗人群體。

八旗駐防制度的實施,使滿族的分佈進一步呈現大分散小聚居的特點,分散在全國各地——南至廣州、北抵璦琿、西迄伊犁,最集中的地方則是北京城內外和畿輔。

清朝定都北京以後,為了加強中央政權的軍事力量,確立起八旗常備兵制。

入關前滿洲旗人“出則為兵,入則為農”,實行的原是兵農合一的體制。入關以後,清朝統治者對兵丁揀選、兵種、俸餉逐一規定,形成一套完備的軍事制度。

規定兵丁揀選之法。八旗的基層單位佐領是按人丁編設的,清代佐領丁額屢有變化。努爾哈齊定每牛錄(佐領)壯丁300人,皇太極時改為200人,入關初沿用此制。康熙時滿洲佐領總數增加,但每佐領的標準丁額卻縮減為100人,乾、嘉年間又改為150人。其實,這些都只是官方字西上的規定,具體到每個佐領,由於在人員構成、隸屬關係上存在種種差異(佐領有公中佐領、勳舊佐領、世襲佐領等差別),壯丁數額相差是很懸殊的。作為一個壯丁(俗稱“漢子”)的標準未成定製,有時以身高1.6米為合格,有時以一定年齡為標準(如15歲、16歲、18歲等),但八旗壯丁每3年編審1次的制度則被嚴格遵守,合格者編入丁冊。

從佐領壯丁中產生組成八旗軍隊的甲兵(俗稱“披甲”)。揀選甲兵俱驗以騎射,合格者入選,至60歲而免。沒有被選充“披甲”的則稱“餘丁”。在統治階級特別需要時,餘丁也要服兵役。

各佐領兵丁名額都有明文。據康熙《大清會典》卷八一載:京旗滿洲、蒙古佐領,設前鋒2名,親軍2名,護軍17名,撥什庫(領催)6名,馬兵(馬甲,又稱驍騎)40名,步兵撥什庫(步軍領催)2名,步兵(步甲,又稱步軍)18名,鐵匠2名,共89名;漢軍佐領,設撥什庫4名,馬兵30名,步兵撥什庫2名,步兵12名,共48名。以後,各佐領兵額與所設兵種又有所調整。

建立兵餉制度。康熙朝定製:前鋒、護軍、領催,月餉4兩,馬兵3兩,年餉米46斛(23石);步兵領催月餉2兩,步兵1兩5錢,年餉米22斛(11石),出兵時另有行糧。這種待遇到乾隆年間基本保持了穩定。相比之下,駐防兵丁待遇低於京旗,馬兵月餉2兩,米2鬥5升(合歲支米12.5鬥),與綠旗馬兵的餉米相差無幾。

兵額與兵餉大體確定以後,額兵成為吃糧當差的職業軍人,未當兵的閒散餘丁,則是無差無餉的旗下平民。當兵食糧成為滿族人的主要職業,經濟上形成對統治者嚴重的依賴。

上一章 目錄 +書籤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