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章 面具下的真像總會有發現的一天
發問環節。
李硯安首先發問,“您方是否認可道路的修繕問題對我放的商鋪帶來的經濟損失?”
“不認可。”他態度狂妄,情緒外露。
情緒外露便是最好的線索,被告心理清楚,這個問題很犀利正中要穴,但他不能承認,只能狡辯,“從原告方出示的證據來看,很難證明原告方的購房意圖。”
李硯安繼續發問,“被告認為修繕道路的問題已經轉移到**的身上了嗎?”
“同意。”
被告開始發問,“請問你方是否僅對商鋪面前的道路這一設施的修繕存在爭議?對商業手冊描繪的其他設施沒有爭議?”
“實際上我們對於基礎道路的建設也是有爭議的,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們的合同目的是不能夠實現的。”
被告繼續發問,“請問原告解除合同是基於商鋪前的道路屬於要約?”
“最主要的目的是因為我方的合同目的沒有得到實現。而且是永遠都不可能得到的實現。”
李硯安每一個問題都犀利回擊,讓對房措手不及。
面對對方的提問,他打得特別的流暢自然、優秀。
法庭辯論。
經過上一輪的相互提問,被告的自信力和邏輯力大打折扣。
法官提問,雙方互相辯論。
法官,“商鋪外的道路是否屬於合同內容?”
由李硯安開始進行法庭辯論。
李硯安剛剛理了理材料,腦子裡的思路更清晰了。“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七項,有燃氣、熱水、供電、綠化、道路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許可權的責任。我方認為這對商鋪前面的道路修繕責任方已經有了相關的說明。”
被告,“根據我方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宗地圖中顯示,該商鋪面前的道路維修不在我方開發的規劃範圍內。我方認為,其道路的修建不屬於合同內容。”
李硯安的答辯明顯要比被告更有證明力。
李硯安自信一笑,對被告的觀點進行反駁,“簽定合同時,商業社群規劃圖已將商鋪外道路納入規劃範圍。”
“商品手冊僅作宣傳作用,不具備法律效力。”
法官,“雙方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究竟是什麼?”
李硯安,“關於合同的目的,我方有以下說明,合同條款中的第三條和第十八條的內容,買受人的房屋僅作商業使用,其實在簽定合同的時候,我們的合同目的就已經非常明顯了。”
“對方他一直說,這個買賣合同的目的是在於所有許可權的取得,我認為對於合同標的和合同的目的進行了混同。”
被告深情略顯慌亂和疑惑,或許他到現在才明白,自己在這個案件中走進了怎樣的一個誤區。合同標的和合同目的他確實有混合。
被告快速翻找資料,希望能找到更好的點,進行有力的回擊,“原告一直說,商鋪的商業價值一直得不到進行。但社群高消費客流量均有保障,商鋪活動可正常進行。”
對他這這最後無力地論證,李硯安的反駁如行雲流水,很輕易就推翻論證,“正如被告所說,社群確實有高消費的客流量保障,但我自家門前道路不通,消費者怎麼過來呢?”